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0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0YKXD77Y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17号(2)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反映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原新澳腰线厂院内一塑料加工企业排放生产废水。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原新澳腰线厂院内,于2019年注册成立并开工建设,建成后多次停产,2025年5月复产并投入试运行。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颗粒生产加工,设计年产陶瓷产品塑料打包带2500吨,陶瓷成品塑料护角2500吨。建有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1条,主要原料为回收的废旧编织袋,生产工艺为将回收的废旧编织袋分拣、破碎、清洗、加热、拉丝,产品为塑料颗粒。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回收的废旧编织袋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水通过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防渗蓄水池循环使用,对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一套活性炭、UV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偷排废水情况,但发现你单位2025年在未办理排污许可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存在生产行为,经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2025年5月中旬陆续生产,以为手续齐全的,不知道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未依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8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租赁信息、废水废气处理方式、生产周期、环保手续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华豹,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设备来源、租赁信息、环保手续来源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
5.《承诺书》《情况说明》(2024年9月10日、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某某提供,证明其承诺自2024年9月10日起不再进行生产,2025年继续生产的事实);
6.《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关于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阳瑞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8月工资明细》(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5年9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5)》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取中值5.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完成整改,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30%,你单位存在信访举报,取中值1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你单位2024年整年停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2024年营业收入为0元,根据5-8月工资表显示从业人员2人,属于微型企业规模,裁量百分值为-18%- -11%,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上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3135
崔丹(06010015352)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