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34号
当事人名称:法库薪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1231229058
地址: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根据信访舆情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舆情线索反映辽宁某矿业有限公司石渣石粉露天堆放。
经查,辽宁某矿业有限公司场区堆放硅灰石块不易产生扬尘,无需覆盖,石粉已用绿网覆盖。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场区内有两处砂堆,未进行覆盖,这两处砂堆为水洗砂,呈湿润状态,不易产生扬尘,你单位当场将砂堆进行了覆盖。
另,执法人员查明你单位于1994年在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成立,主要从事硅灰石矿开采,石矿开采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增加了洗砂设备一套,环保设施有喷淋设施、方形水泥沉淀池,粉碎厂房东侧有一混凝土蓄水池和水泵,蓄水池长30米、宽12米、深1米,池内有洗砂水,水池前有一个存泥坑,长8米、宽5米、深1.2米,坑内有泥土存放,存泥坑前方有两堆砂子,约2000立方米,为生产的水洗砂,呈湿润状态。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该洗砂设备的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经询问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其承认你单位于2022年增加洗砂设备,于2025年8月23日起投入使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3”的规定,你单位扩建洗砂项目需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审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承认在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建洗砂项目并投入生产使用,因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溯期,故不予立案查处。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9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0日、9月12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洗砂设施、砂堆覆盖、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潘某某,记录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洗砂项目投产时间、砂堆状态及覆盖情况、洗砂流程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砂堆为湿润状态,不产生扬尘,但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关于法库县联营硅灰石矿开采项目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9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与你单位已取得的环保手续相比,案涉洗砂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应重新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验收,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5.《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36号)(2025年9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无超标废水排放);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2025年9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情况说明》(2025年10月10日、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以及你单位制作、提供,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正在整改);
8.《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2025年10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3”的规定,你单位扩建洗砂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建设喷淋设施、方形水泥沉淀池,未经验收,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洗砂项目于2025年8月23日开始投入生产至2025年9月12日现场检查,违法行为持续了21天,按比例裁量,取值4%;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正在办理环保手续,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信访举报情况,砂堆为湿砂不产生扬尘,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8%。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裁量百分值为-11%—-18%。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3756746.47元,从业人员4人,属于微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7%,乘以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20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3135
齐建杰(06010012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