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弘丰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0XKPC43U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岭村(程家窝卜)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大孤家子镇大岭村有一个动物企业存在粪便外排情况。
经查,信访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于2018年在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岭村开工建设鸡舍并陆续投入养殖,主要从事肉食鸡养殖,现养殖肉食鸡鸡雏26万只,建有9栋鸡舍,两台4吨生物质锅炉,一个400多平方米的三防堆粪场,一个五级污水处理沉淀池。你单位与粪污经纪人签订粪污处理合同,定期将鸡粪运至大棚作为肥料还田。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发现距你单位西北方向500米左右有一处鸡粪堆放,堆放形状不规则,堆放量约为10m³,现场未发现有异味。距你单位西南方向700米左右还有一处鸡粪堆放,堆放形状不规则,堆放量约为 25m³,有异味,两处堆放地均未做防渗漏处理。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其承认由于粪污处置方因故未及时收集鸡粪,鸡场的鸡粪存不下,于是利用小货车将鸡粪运至堆放地且均未对两处堆放地做防渗漏处理。因此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西北侧和西南侧的鸡粪进行清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9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规模、环保设施、两处鸡粪堆放地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树林,记录你单位养殖周期、养殖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置方式、鸡粪堆放地未做防渗等,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4.《粪污处理合同》《2025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处置方式);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25年9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12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将西北侧和西南侧的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土壤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鸡粪排放量共计35m³,按比例裁量,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信访举报情况,且造成生态破坏,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当事人为小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1%至1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畜牧业50万元≤营业收入(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500万元为小型企业,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显示营业总收入为489万元,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0%,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西北侧和西南侧的鸡粪进行清理,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值-10%。
综上,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9%(50%-1%-10%)。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乘以裁量百分值总和39%,得出罚款金额为19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3135
齐建杰(06010012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