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1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长青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连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0U8HND7L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镇柏家沟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王河顾家房段河水异常”。
经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主要生产木纤维颗粒,生产产品的原料是杨木、柳木,环保手续齐全,厂区内生产设备有1台打片机、1台搓丝机、2台磨机,环保设施有4个防渗循环水池,每个循环水池可容纳500立方米。你单位主要工艺流程为将杨木、柳木扒皮后用打片机进行打片,打片后用弱碱水浸泡产生废水,浸泡后用磨机磨成木纤维颗粒,然后经压滤机压榨木纤维颗粒产生部分废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北侧靠近西南方向有一无防渗土坑存有少量废水,周围有新土围堵痕迹,执法人员根据坑内废水流淌痕迹进一步调查,发现坑内废水与雨水混合物顺着厂区的东南外排口流至厂区外的未做防渗处理的东侧排水沟内。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对你单位厂区东南外排口废水进行现场采样,并于2025年8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32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东南外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900mg/L(标准50mg/L)、悬浮物35mg/L(标准20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37倍、0.75倍。该检测报告已于2025年9月8日送达你单位,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签收。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2025年5月中旬重新启动生产,共计生产19天,生产时每天产生废水约28吨,因循环水池正在维修,所以将产生的生产废水用水泵直接抽到厂区内北侧靠近西南方向的土坑中排放,由于8月24日晚间下大雨,将西南侧该土坑冲开,坑内废水与雨水混合物顺着厂区的东南外排口流至厂区外的未做防渗处理的东侧排水沟内,8月25日值班人员发现后,用土进行了围堵。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关于商请协助处置跨县域河流水质污染问题的函》(2025年8月2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新围堵土坑及坑内存有废水、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连波,记录你单位人员职责分配情况,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的直接责任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周期、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产品原料、环保设施、启动生产时间、生产废水排放量、偷排原因及偷排地点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8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长青木业有限公司木纤维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法环审字[2017]24号)《沈阳长青木业有限公司木纤维颗粒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2025年长青木业有限公司5-8月份工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情况说明》(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32号)(2025年8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超标);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25年9月2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向厂区西南侧土坑排放生产废水的水泵已拆除,已将土坑内废水抽入防渗循环水池后进行覆平,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11.《情况说明》(2025年10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于2025年9月8日收到《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32号))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的生产废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6%-10%,经执法人员核查及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确认,你单位生产废水日排放量约28吨,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8%;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产整改,取值0%;
4.配合调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造成了一定生态破坏,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取中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4.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2025年5-8月工资表》,你单位2024年整年停产,营业收入为0元,从业人员12人,属于微型企业,按从业人数比例裁量,取值-14%;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4.5%-14%-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3135
齐建杰(06010012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