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0号
当事人姓名:张东华
身份证件号码:210124************
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根据舆情线索对你经营的拌料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原新广地陶瓷有限公司)院内隐藏一家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破碎厂”。
经查,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原**陶瓷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处新建拌料站。你系该拌料站的经营者,主要从事道路施工用料生产。现场已安装的设备有装料机、料仓、拌料机、出料机、控制室、配电间等主要设备,还有少量附属设备未进行安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2”的规定,你经营的拌料站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于2025年6月借用该场地建设搅拌站,现已完成80%的主体工程施工,已安装了装料机、料仓、拌料机、出料机、控制室、配电间等主要设备,还有少量附属设备未进行安装,未办理环保手续。因此,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9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你经营的拌料站基本信息、已安装的设备、未办理环保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你,记录拌料站建设周期、设备安装情况、未办理环保手续等,证明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张东华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8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身份信息);
5.《产品买卖合同》 (2025年9月16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6.《承诺书》《情况说明》(2025年9月30日由你提供,说明你购买设备名义及停建情况);
7.《情况说明》(2025年11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经营的拌料站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2”的规定,你经营的拌料站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22.5%,你经营的拌料站设备已安装80%,处于安装阶段,取值22.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调查,取值0%;
3.整改情况: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已停止建设,并承诺后续建设和使用前按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6%,你经营的拌料站存在投诉举报情况,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6%。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8.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系自然人,取值-20%。
综上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5%-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8.5%。依据你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可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故最高罚款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0000元×5%),最低罚款数额为人民币800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800000元×1%),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万元,得出处罚金额(74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3135
李俭(06010015344)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