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54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凤鸾养殖场
经营者:李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XHTFUXR
地址:新民市胡台镇侯三家子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新民市胡台镇侯三家子村,南侧为沈新辽排干,西侧为耕地,北侧为耕地,东侧为耕地,经度123.1314E、纬度41.7518N,养殖种类为蛋鸡和生猪,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单位场区内建有1个长30米、宽20米、高4.5米的堆粪场,场区内东侧建有养鸡栏舍9栋(其中3栋在用,3栋在升级改造,3栋废弃),现存栏蛋鸡18500只,养鸡栏舍西侧是7栋生猪养殖栏舍,经现场点查存栏生猪29头。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你单位通过场区西墙外一条南北走向直径为40厘米的水泥管道,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冲洗猪舍废水排入场区外的一处废弃蛋鸡养殖栏舍的蓄污池内,该蓄污池长3米、宽3米、深4米,蓄存一定量后,经提升泵通过一根铁管排入该废弃栏舍西南方向一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坑塘内,该坑塘长约30米、宽约10米、深约2米,再经过一个涵洞溢流至村雨水边沟后排入沈新辽排干,现场检查时,该涵洞已经封堵完毕。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疏于管理,将清洗猪舍的废水排入坑塘后,又溢流到村雨水边沟,违法行为持续7天左右,排放量为63立方米,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排水铁管已经拆除,涵洞已经封堵完毕,并将水塘内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干净。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移交处理单》(2025年10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廉辉、李忠英、王军成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种类、养殖数量、养殖栏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外排方式及地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入外界环境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廉辉、李忠英、王军成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种类、养殖数量、养殖栏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外排方式、地点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入外界环境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证明》(2025年10月17日由新民市胡台镇侯三家子村委会出具并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蛋鸡养殖数量);
7.《新民市凤鸾养殖场未经处理的猪舍冲洗水直接排放区(坑塘)环境损害评估咨询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5年10月30日分别由你单位、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31日由执法人员廉辉、李忠英、王军成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排水铁管已经拆除、涵洞已经封堵完毕、并将水塘内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干净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的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比为2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向外环境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比为10%,你单位向外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7%-12%,经查,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约63立方米养殖废弃物,根据排放量按比例裁量,取值7%;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的,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经查,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减少5%,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1日完成整改,属于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取值-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的,减少10%,你单位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开展修复治理工程,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2%-19%-5%-10%),调整后总计裁量百分值为8%。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000元(5万元×8%)。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廉辉、王军成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