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满福仓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Y9P8E0W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关家店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根据舆情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101国道北京方向新民市一加油站附近企业烟囱排放出黑色浓烟”。
经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主要从事粮食收购、仓储及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生产,正在对原有锅炉进行升级改造,主要改造内容为更换布袋除尘器及脱硫装置,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原有的6吨热风炉主体已改造完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未建成。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一直未生产,锅炉主体建设完成,布袋除尘器未建设,9月18日才开始安装,9月9日锅炉点火运行的原因是,工人使用木材作为燃料对锅炉烘干维护,查找漏点。经进一步核实,你单位此次锅炉点火属于对锅炉的调试行为,按照规定应启用污染防治设施。因此,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媒体曝光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环保手续、生产状态、锅炉维修改造、2025年9月9日使用木材点火烘炉及配套污染设施未建成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环保手续、生产状态、锅炉维修改造、2025年9月9日使用木材点火烘炉及配套污染设施未建成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拍摄,记录执法人员根据媒体曝光第一时间去现场核实,记录你单位厂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仓溢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三道岗子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字〔2015〕008号)《关于沈阳仓溢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三道岗子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6]25号)《排污许可证》《情况说明》(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及沈阳仓溢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三道岗子分公司转让给你公司经营等情况);
7.《利润表》《情况说明》(2025年10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
8.《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拍摄,记录你单位锅炉除尘器安装完成,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9.《链带式链条炉排说明书》《沈阳满福仓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粉尘治理项目采购合同》(2025年10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维修锅炉及安装布袋除尘器等情况);
10.《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囡,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环保手续、生产状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已建设完成、2025年9月9日使用点火运行的原因及操作的工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1.《关于沈阳满福仓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窑炉不能监测的说明》(2025年9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新民分中心提供,记录你单位现场未进行生产,锅炉不符合监测条件,故我局裁量部分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视为你单位达标排放予以取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五)》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排放污染物达标的,裁量百分值为1%-10%,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生产,锅炉不符合监测条件,故视为达标排放,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5.5%;(2)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取值5%;(3)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百分值为12%,你单位布袋除尘器未建设,属于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取值12%;
2.违法频次和持续时间: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⑴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⑵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属于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7.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仓储业,从业人数<20人或营业收入<1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规模,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163.5760万元,从业人员5人,属于微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于2025年9月22日完成锅炉除尘器的安装,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7.5%-11%-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6.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5000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10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珣 郑宇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