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03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姜铎家畜养殖场
经营者:姜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10WG1U9L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兴隆洼村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康检行公建〔2025〕39号)载明“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办事处兴隆村兴隆洼组附近姜铎家畜养殖场,直接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粪污水利用白色软管排放至养殖厂外一处小的未做防渗漏措施的长方形排污坑内,小排污坑内的养殖污水溢满后通过水沟直接流淌至另一个大的未做防渗漏措施的排污坑,并向周边扩散,小排污坑面积约为525.5平方米(约0.8亩),大排污坑面积约为1992.8平方米(约3亩)”。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暂未养殖,场区占地面积8600平方米,场区内建有1栋长100米、宽17米、总面积1700平方米的猪舍,上批养殖生猪于2025年8月20日出栏,出栏量1126头,每批养殖6个月左右。场区内猪舍东侧建有两座边长4米、深4.5米的全封闭粪污处理池,已做防雨雪、防渗漏、防外溢措施。场区内猪舍东侧有一自然坑,长38米左右、宽15~19米、深3米,面积约为525.5平方米(约0.8亩),由于清理猪舍,你单位将猪舍内的粪污直接排入该自然坑内,目前,该自然坑已装满粪污,未做防雨雪、防渗漏、防外溢措施。你单位另在自然坑外围修建两个围堰,长50米左右、宽40米左右,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约3亩),围堰内已有深0.5米的粪污,未做防雨雪、防渗漏、防外溢措施。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已经补栏,养殖生猪1250头。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姜铎进行询问,其表示不清楚直接排放养殖粪污至环境是违法行为,承认由于清理猪舍,将粪污直接排入猪舍东侧自然形成的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渗坑内。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检查建议书》(康检行公建〔2025〕39号)(2025年8月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孙健、王佳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养殖设施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面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0日由执法人员孙健、王佳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姜铎,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养殖设施、养殖数量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面积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姜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商品猪代养合同》(2025年9月1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姜铎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量);
6.《猪场租赁合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9月1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姜铎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场所租赁以及排污手续办理情况);
7.《关于康平县北三家子街道姜铎养殖场涉案情况说明》(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姜铎提供,证明你单位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外排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外排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涉案废弃物量200立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3%-20%,案涉废弃物量(525.5×3)立方米+围堰内粪污(2×2000×0.5)立方米共3576.5立方米,按比例裁量,取上限2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累加百分比为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减少19%,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要素百分值共计-2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2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三楼308室(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王 佳(06010015453)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