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50号
当事人姓名:梁德伏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朱家房镇******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4组,主要从事育肥牛养殖,现存栏育肥牛45头。你经营的养殖场建有南北长约22米、东西宽约9米的牛舍1栋,另建有直径约1.5米、深约3米,下方水泥底防渗、上方加盖防雨、水泥结构的牛尿暂存池1个;南北长约8米、东西宽约5米、三面墙高约1米的红砖水泥结构围墙、围墙上方采用彩钢瓦做围挡、棚顶铺设彩钢瓦、地面铺设红砖、红砖下方铺设塑料布防渗的牛粪暂存池1个。你经营的养殖场产生的牛粪、牛尿委托沈阳市辽中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牛粪暂存池东北角墙体处有一根连通储粪池内外的水泥管,从水泥管流淌出的养殖废弃物经地面上约0.1米宽的水沟流至牛粪暂存池东侧约5米处村路旁排水沟内,该排水沟长约30米、宽约2米,沟内存有的养殖废弃物和水的混合物约0.5米深。
经对你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经营的养殖场建设的牛粪暂存池地势较低,夏天有雨水进入牛粪暂存池,将牛粪稀释,为便于牛粪装车,于是在2025年7月份左右你在牛粪暂存池东北角插了1根水泥管,导致牛粪暂存池内部分粪水和雨水混合物通过水泥管流到牛粪暂存池东侧的排水沟内,流出的粪水和雨水混合物约3立方米。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畜禽粪污污染治理专班关于巡查发现问题整改的交办函》《公文处理单》《执法派单》(2025年10月16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设施建设及使用、粪污储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水泥管、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排水沟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6日由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记录对梁某某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场粪污处理、养殖场排放养殖废弃物的原因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设施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水泥管、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排水沟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梁德伏身份证复印件》《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10月16日由你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证明》(2025年10月16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艾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肉牛数量);
7.《情况说明》(2025年10月1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在朱家房镇艾蒿沟村从事肉牛养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8.《畜禽粪污清运服务合同》(2025年10月17日由你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粪污去向);
9.《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及养殖场东侧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排水沟现场检查情况、对你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将排入排水沟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5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整改复查时,你已将排入排水沟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但你在养殖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取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