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12号
当事人姓名:王春波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负责经营的生猪养殖场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胜利村西南(E122.938959、N41.565688),院内建有猪舍两座,长约40m、宽10m,现存栏生猪约400头,建有粪便收集池一座,长约12m,宽约6m,高约1.2m;建有尿液收集池一座,长约4m,宽约3m,深约2m;配有粪污拉运车一台,拉运车配有储罐3个,2个2m³,一个1m³。现场检查时,发现胜利村西南玉米地北侧排水沟内有养殖粪污约10m³。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猪舍内的粪便一天一清约0.12m³,猪尿自然流入收集池,粪污还田或是送到粪污储存点,2025年8月31日、9月1日图方便用自家拉运车向胜利村西南玉米地北侧排水沟内分别排放过一车生猪养殖液体粪污,两次共约10m³。因此,你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科提供的线索》(2025年9月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梁学军制作,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所地理位置、生猪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及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5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梁学军制作,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你的基本信息以及你经营的养殖场所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猪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污处置去向及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情况说明》《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9月2日由你本人提供,记录你养殖场所生猪数量、粪污处置等信息,证明你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王春波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2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整改排放生猪养殖液体粪污的排水沟的复查情况,证明你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承认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已将养殖粪污清理完毕,但你向排水沟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故档次内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