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17号
当事人名称:法库县赵会平畜禽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赵会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E759254G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慈恩寺乡汪家沟村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投诉养猪户粪污排放污染环境”。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在法库县慈恩寺乡汪家沟村开工修建猪舍并陆续投入养殖,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现存栏生猪共205头。你单位建有两栋养殖圈舍,南侧圈舍280平方米,北侧圈舍504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约784平方米,院内建有一个约20立方米粪污收集池,未采取防渗漏、防雨、防外溢措施,养殖废弃物通过南面圈舍东侧管线排放至粪污收集池。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粪污收集池西南角发现粪便及粪水外溢,直排山间淌水沟,长度约30米,面积约150平方米,且该水沟无防渗处理措施。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赵会平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前几天给圈舍储水管上水,忘记关闭水阀,导致粪污收集池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水外溢,你单位粪污收集池不具备防雨、防渗漏、防外溢功能,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9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情况、圈舍建设、生猪养殖数量、粪污收集池建设及粪污收集池中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外溢至淌水沟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赵会平,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圈舍建设、生猪养殖规模、环保设施、养殖周期、养殖废弃物排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李超拍摄,证明你单位已清理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新建“三防”功能收集池,完成整改);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证明》(2025年9月8日由法库县慈恩寺乡人民政府提供,证明你单位的养殖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能够配合检查,粪便及污水已清理,并新建“三防”功能收集池,涉及生态损害情况依法进行修复,按时完成整改,但你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且有信访举报情况,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超(06010015760) 电 话:87123135
张洪全(06010015350) 邮 编:110400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