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9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天宇锐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凤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57196999L
地址:辽宁省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反映你单位生产废水外排。
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在法库县辽河经济区建厂,主要从事生产泡沫保温箱,建有一条泡沫加工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将原材料投入发泡机,发泡后放入料仓熟化,熟化后放入成型机,放水冷却成型,冷却水循环利用。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存在废水外排环境的问题,但发现你单位有一台采用布袋除尘器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11吨生物质锅炉正在燃煤,烟囱高度为20米,锅炉房外北侧有一煤堆,约20吨。2025年8月4日,我局委托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检测,2025年8月7日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500752)结果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1004.8mg/m³(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520mg/m³(200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28mg/m³(200mg/m³),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排放标准限值,分别超标32.49倍、16.6倍、0.14倍,该检测结果已于2025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7月25日、7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28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循环水池、生物质锅炉燃煤、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不存在废水外排行为,但存在利用生物质锅炉燃煤的事实);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情况采样过程);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停止生产、除尘布袋已换新、现场仍有燃煤存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利用生物质锅炉燃煤的事实,正在进行整改);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2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厂长,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备、生产周期、生物质锅炉燃煤原因、检测结果超标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拍摄,记录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未生产,生物质锅炉燃料使用生物质,停用燃煤);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天宇锐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阳天宇锐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沈阳天宇锐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500752)(2025年8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锅炉废气中三类污染物均超标排放);
10.《锅炉大气污染物最终排放测试报告》(报告编号:LAWT-2025-30018)(2025年9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后锅炉废气达标排放);
11.《2025年5月工资发放明细表》《2025年8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情况说明》《电费发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年9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停产情况以及企业规模);
12.《整改图片》(2025年9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将存煤外售)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标污染物数量:3个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3个超标污染物,取值10%;(2)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内,取值5%;(3)污染物超标情况: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锅炉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超标倍数最大,超标32.49倍,取上限20%;
2.违法频次和时段:(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时段: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排放废气属于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因废水外排问题受到投诉举报,经检查未发现废水外排环境。案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取值0%; (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属于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你单位从5月份开始生产,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2025年5月、8月工资表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702284.02元,从业人员22人,属于微型企业规模,裁量百分值为-18%--11%,依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7%;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已购买生物质燃料、布袋除尘器已更换新布袋,经复测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7%),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3135
齐建杰(06010012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