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15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57151299C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33号(1-1/2-1)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依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以电力施工为主。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高铁电力管廊的施工项目,施工标段全长168米,现场有一台盾构机、一台液压设备(包括液压机和油缸)、一台吊车以及十名工人。转办交办线索显示你单位施工场地附近的白塔河水体表面有一层油膜,经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董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在施工过程中液压油机发生故障,导致微量液压油从液压油机阀门位置产生跑冒滴漏的情况,你单位立即关停液压设备、对其进行维修,但因工程性质需要持续排放地下水,否则会造成盾构机损坏,故在排放地下水的过程中,有微量液压油也一同被吸出排放到白塔河中,液压油共计泄漏约48升。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现场沉井、施工排水口以及河流下游断面进行监测采样,全过程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董某某全程陪同,监测结果显示排出废水中水污染物石油类超标。因此你单位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废液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舆情处理通知单》(2025年9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王丹、赵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54,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废液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丹、赵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54,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董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因液压油机故障导致液压油出现跑冒滴漏情况,因施工设备限制无法停止排放地下水,导致泄露的液压油被排放至白塔河中,你单位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废液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情况说明》(2025年9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NZM(检)字2025第F002-53-1、LNZM(检)字2025第F002-54、LNZM(检)字2025第F002-54-1、LNZM(检)字2025第F002-54-2)(2025年9月9日由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水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超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以及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52)》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废水类别:排放油类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微量液压油排入水体中,取中值5.5%;(2)废水去向:向江河中排放的,裁量百分值为1%—5%,废水排放至白塔河,取中值3%;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经核实,你单位造成水体表层漂浮一层油膜,并产生网络舆情,取中值10.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4%。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建筑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纳税凭证,你单位年营业收入为17123727.98元、资产总额为 21025386.1元,属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0%,根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8%;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8%-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1%,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1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鑫(06010015554) 电 话:62175116
王丹(0601001552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 邮 编:1101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