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1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10HF408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机场路1007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信诚汽配城,露天拆解,无环保资质,厂内地面上全是拆解的汽油机油、玻璃渣……”。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计划年拆解报废汽车20000辆,于2021年3月30日取得《关于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1〕020号),于2024年1月16日取得《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同年取得《排污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运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厂区内的生产车间外南侧绿化带无防渗措施区域堆放拆解后的含油件,该区域泥土表面有废机油遗撒,区域范围长度约100米、宽约4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区域污染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45)号),检测结果显示该区域土壤含有石油烃,你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信访案件转办单》(2025年5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234、06010015553,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生产状况、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现场委托采样监测及你单位厂区内的生产车间外南侧绿化带无防渗措施区域,泥土表面有废机油遗撒及堆放拆解后的含油件,区域范围大约宽4米,长度约100米,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29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 、06010015234、0601001555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生产状况、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办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现场委托采样监测及你单位厂区内的生产车间外南侧绿化带无防渗措施区域,泥土表面有废机油遗撒及堆放拆解后的含油件,区域范围大约宽4米,长度约100米,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情况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5年5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拆解车辆台数、危险废物转移数量及去向);
6、《关于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1〕020号)《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2025年5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7、《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利润表》(2025年6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污染环境案致土壤环境损害评估技术咨询合同》(2025年6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损害评估情况);
9、《检测报告》《土壤现场采样交接原始记录》《检验样品流转单》《土壤石油烃(C10-C40)检测原始记录》(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45)号)(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9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无防渗措施区域土壤检测情况);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234、06010015553,证明你单位对生产车间外南侧绿化带无防渗措施区域清理恢复等情况);
11、《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合同编号:LYBEP-SCBN-2025-0737)《处置费用发票》(2025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积极整改);
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5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情况);
1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立案决定书》(2025年6月2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7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我局移送公安机关)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9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主要陈述申辩意见为:“1、危险废物的认定必须依法依标,不能凭感官推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涉案废物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我单位拆解的是报废汽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明确列于:HWO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14-08):指的是已经单独收集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HW29含汞废物(900-023-29):废尾气催化剂等。HW31含铅废物(900-052-31):废铅蓄电池。HW49其他废物(900-041-49):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而本案中堆放在绿化带的“拆解后的含油件”,是指带有残留废油的发动机、变速箱等总成零部件。该类整件物品并未被直接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管理不应直接等同于危险废物。3、涉案废物可通过专业鉴别排除危险特性。《固废法》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3)进行鉴定。涉案的“含油件”本身是金属构件,其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于附着的废机油。在未进行法定的浸出毒性、易燃性等鉴别程序前,不能主观认定其整体为危险废物。其更符合《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中“废钢铁(SW17)”的特征,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4、我单位虽曾于2024年7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但此次违法行为系郭金保等人的个人行为,与我司无关,且发案地不在我司承租范围内,应综合考虑其情节轻重”。
通过听取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案件进行复核后认为: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二、三点,我局根据你单位所取得的《关于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1〕020号)《沈阳信诚汽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汽车拆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你单位于2025年7月29日、8月15日主动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合同编号:LYBEP-SCBN-2025-0737)《处置费用发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能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内生产车间外南侧绿化带无防渗措施区域堆放拆解后含废机油的汽车零部件属于危险废物。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四点,通过我局集体讨论不予采纳的理由如下:第一,2024年7月你单位员工在你单位厂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已对该员工立案调查,制作讯问笔录,该员工之所以能够非法拆解机动车,并非法变卖,因为在你单位工作,从而接触到报废的机动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我局认为该员工是利用了你单位给予他的身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第二,你单位疏于监管,虽然你单位没有获利,但是该员工获利了,说明你单位没有健全的制度,你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监管工作,如产废台账、危险废物进出库记录等,你单位因疏于监管,导致员工把危险废物变卖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三,2024年7月,你单位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危险废物是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你单位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况下,没有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修复治理,没有履行单位的社会责任和环境治理义务。2025年5月我局接到信访投诉,并根据信访投诉情况对你单位现场勘察并立案调查,投诉人多次电话举报你单位,并现场配合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内违法行为进行指认,现场我局也联合公安部门对你单位进行联合检查。综上所述,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用法律得当,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一)》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及危废处置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你单位涉案危险废物数量为4.96吨,按比例裁量,取值20%;(2)违法主体类型:非固废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属于非固废重点监管单位,取值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10%,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7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我局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属于两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经核实你单位有投诉举报,取值10%;(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调查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的,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2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利润表》显示,你单位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760816.16元、从业人员1人,属于微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6%;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能够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生产车间外南侧绿化带无防渗措施区域,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你单位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无防渗措施区域清理恢复,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0%)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0%-16%-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4%),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壹拾肆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霞(06010015063) 电 话:62175121
王子健(06010015553)
王海洲(06010015234)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