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9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铁西区德铭动物诊所
经营者:周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BU6MK717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5-37号(5门)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要求对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X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查处”。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宠物诊疗服务,经营面积为141㎡,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宠物诊疗、宠物用品销售等。你单位建有DR室,配备一台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射线装置设备间内墙采用铅门、铅板等防护设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配有铅衣、铅帽子、铅脖套和铅手套。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已投入正式使用,用于拍摄动物DR影像,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周娜调查询问,其承认于2022年9月购入X射线装置,并于当月安装投入使用,截至2025年7月中旬共使用该设备553次,但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25年8月2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臣风、宋维威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臣风、宋维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周娜,记录周娜基本情况、你单位基本情况、X射线装置购买及使用情况、收费情况、防护措施建设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情况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周娜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娜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20日、8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臣风、宋维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
6.《德铭动物诊所DR使用及收入情况》《DR使用记录》《收入清单》(2025年9月1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娜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收入金额);
7.《动物诊疗许可证》(2025年8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娜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属于豁免类);
8.《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8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周娜提供,证明该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27)》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百分值为21%-5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德铭动物诊所DR使用及收入情况》显示,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共计收入21160元,经集体讨论,取值25%;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射线装置设备间内墙采用铅门、铅板等防护设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配有铅衣、铅帽子、铅脖套和铅手套,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0%。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下调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能力:个体工商户减少19%,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8月2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15日内完成整改,你单位于2025年8月2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00元,低于最低罚款数额1万元,故应对你单位处罚款1万元,另外你单位利用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拍摄动物DR影像,共获取违法所得21160元,应予没收。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于2025年8月21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你单位的放射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已配套安装铅门、铅板等防护措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配有铅衣、铅帽子、铅脖套和铅手套,符合安全与防护相关要求,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较低,认定你单位未对社会造成影响、未对环境造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要按照已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