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82号
当事人姓名:宋天国
身份证件号码:210111************
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任务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案涉物料堆场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三道岗村,系实际经营者你租赁他人场地用于建筑材料堆放,暂未办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内露天堆放了大量的碎石及石粉,还有未组装的碎石筛分设备,筛分设备尚未通电使用。厂区内物料堆和碎石堆存量共计约2万立方米,其中未覆盖物料共两堆,一堆约700平,另一堆约为2000多平,同时还存有零星未覆盖的石粉堆,经执法人员现场估算,上述未采取任何苫盖、加盖围挡等有效措施的物料面积为3000平以上。经对你本人调查询问,你称碎石及石粉于去年11月购入堆放至厂区内视行情待售,并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因此,你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2025年8月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王铁龙、王海洲、何霞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录制全过程执法记录,你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7日由执法人员王海洲、何霞制作,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该堆场内易扬尘物料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7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铁龙、王海洲、何霞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录制全过程执法记录,证明该物料堆一部分清运离场,没有清运的部分已实施覆盖)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8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31%-40%,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及你自认,厂区内密闭不严的物料未覆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取上限40%;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方面,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裁量百分值为0%,检查当天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经核实,你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规定,自然人减少20%,当事人为一般自然人,取值-20%;
2.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及时停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能够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对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整改,由于物料堆量大,你正逐步将易产生扬尘物料清运离场,没有清运的部分已实施覆盖,自2025年8月7日接到责改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5%-20%-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壹拾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 霞(06010015063) 电 话:62175121
王海洲(06010015234)
王铁龙(06010015249)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