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7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晟普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583882999R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文华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市民举报晟普混凝土在康平文华村,废料随意堆放,不苫盖”。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1年12月5日,场区内共设置两套生产设备,一套用于生产,一套备用,包括2个料斗及8个原料罐,其中包括4个水泥罐、2个粉煤灰罐、2个矿粉罐。每个原料罐均自带布袋除尘器,原料罐顶部通风口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登记。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场区内堆存物料为石子、机制沙、细沙,堆存量分别为1.2石子2000立方米、0.5石子500立方米、机制沙3000立方米、细沙500立方米。现场除两处细沙未进行有效覆盖,其余物料已进行有效覆盖,未覆盖物料裸露面积一处10平方米、一处8平方米。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未建设物料仓,物料大部分都已苫盖,只有一小部分未苫盖,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一共两处物料,裸露面积一处10平方米、一处8平方米,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信访人员登记表》(2025年7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30日由孙健、王佳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物料堆面积、生产设备及易扬尘物料未覆盖面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0日由孙健、王佳提供,记录你单位正在对未苫盖的物料堆进行覆盖,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31日由孙健、王佳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物料堆面积、生产设备、环保手续办理及易扬尘物料未覆盖面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5年7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关于是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情况说明》(2025年8月22日由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不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29日由潘婷婷、孙健、王佳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物料堆已进行有效覆盖、洒水抑尘并建设30×30料仓及在场区四周建设高于物料的围挡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9.《关于建设高于物料堆的围挡的承诺书》(2025年9月2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记录你单位建设物料仓并建设高于物料堆的围挡,承诺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细沙未覆盖面积约18平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1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经查询《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沈政办发〔2023〕16号),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累加百分比为1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20≤从业人员<300人,300≤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你单位2024年度从业人数24人,营业收入20596322.93元,根据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1日内立行立改,对未做到覆盖的物料堆进行覆盖,你单位现场立行立改,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要素百分值共计-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6%)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6%-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5万元(5%×10万),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1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县生态环境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王 佳(06010015453)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