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97-1号
当事人姓名:林某
身份证件号码:210102************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所属单位辽宁巨能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受你单位委托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你单位于2001年5月成立,2003年5月,你单位饲料车间正式投入生产,2010年,你单位停产。2023年,你单位委托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现主要产品为猪饲料。你单位建有1个库房、1个锅炉房、1个生产车间,主要工艺为:投料-粉碎-配料-制粒。现有设备为投料机、粉碎机、配料机、混合机、制粒机、蒸汽锅炉1台。产品原材料主要为小麦、玉米、豆粕、ddgs等。粉碎机配有脉冲除尘器,粉尘用于回收再利用,有排放口,现场没有明显异味。锅炉为1吨燃气锅炉。你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经分局审批科确认,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经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你承认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案涉建设项目2003年已建成,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案件追溯期,故不予立案。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你作为你单位经理,负责决定你单位的投产及后续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9日由王永刚、张翀、刘波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0日由王永刚、张翀、刘波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负责人林某,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297号)(2025年8月20日由王永刚、张翀、刘波制作,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违法事实整改要求);
5.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2025年8月20日由王永刚、张翀、刘波制作,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及授权委托人身份);
7.《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5年8月19日、2025年8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8.《委托加工、管理协议》(2025年8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是你单位委托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
9.《技术咨询合同》(2025年8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开始办理环评及其它环保手续);
10.《辽宁巨能牧业有限公司(饲料厂)建设项目整改内容说明》《关于辽宁巨能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5年9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保手续)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97-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裁量要素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经我局审批部门确认,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报告表,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从2003年5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远超3个月,取上限20%;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你单位正在整改,已委托辽宁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辽宁巨能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9月23日已取得《关于辽宁巨能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现在正在履行验收程序,取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有信访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累加百分比为34%。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2024年12月份个人承担保险明细表中,企业员工人数为16人,2025年7月份员工人数为16人,均未超过20人,属于微型工业制造企业。利润表显示该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1146788.99元(未超过300万元),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18%,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5%。
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5万元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107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永刚(06010015133) 电 话:024-88728809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50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