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04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30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04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张家屯合发牧业养殖场

经营者吴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1081UY4L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崔三家子村                    

我局2025年8月22日根据张家屯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会同镇政府人员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新民市张家屯合发牧业养殖场存在粪污直排的情况”。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3月份,主要从事肉牛饲养及销售,厂区内建有2个具有三防措施的堆粪场,建设面积约有2800平方米,牛舍内现存栏肉牛400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牛粪堆放在厂区内东侧的墙下,堆放处长约80米、宽约2米、深为0.2米,约32立方米,该牛粪堆放处三防措施,牛粪由南向北顺着厂区北侧墙底的缝隙流淌到厂外的路边沟。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最近雨水较大,没有及时将临时堆放在厂区东侧的牛粪运到新建的堆放场内,牛粪随着雨水顺着厂区北侧墙底的缝隙流淌到厂外的路边沟,堆放的牛粪约32立,未经过无害化处置,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排放粪污进行清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张家屯镇崔三家子村一养殖场污水直排问题工作联系函》《执法派单》(2025年8月22日由新民市张家屯镇人民政府、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822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制作,记录你单位养殖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品种、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堆放牛粪地点及堆放量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822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拍摄,记录你单位牛舍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厂区东侧牛粪堆放、厂区北墙排放点及北墙外渗漏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829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消纳情况、堆放牛粪地点、堆放量、清理牛粪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22日、2025829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8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新民市农村牲畜粪便收集清运合同》20258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消纳情况);

8.《技术服务合同》(标普检字SF25384号)20259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9.《现场视频(图片)证据》(2025年9月26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拍摄,记录你单位正在对边沟进行清理,证明你单位正在整改);

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制作,记录你单位于10月13日对排放的路边沟进行了整改,承担后续修复治理的赔偿义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10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20253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五)》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未导致水体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导致水体污染的,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牛粪堆放量约32立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13%;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8%。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减少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8%-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8000元10万元×8%)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群(06011115431)    话:27627866

      喻桂林(06010015437)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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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