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25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高台子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814106801173
地址:沈阳市新民市高台子镇腰本街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2025年7月10日,《关于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要求高台子卫生院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于7月31日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8月26日,再次下发《关于限期完成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的催告通知》,要求高台子卫生院于9月2日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截至9月5日,新民市高台子卫生院仍未提交办理材料”。
经查,你单位位于新民市高台子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张继红,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主要从事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一楼放射科(DR)室内有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主要用于X射线影像诊断,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依照《射线装置分类表》的规定,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经查阅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平台,该设备无辐射安全许可登记信息,疑似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调查询问,其称你单位于2023年8月通过规范流程引进数字化X射线系统(DR设备),建设有铅门等防护设施,配备了个人防护器材和辐射计量仪,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后该设备一直未安装使用,2025年1月1日经安装调试及性能检测合格正式使用,截至2025年9月15日共使用该设备31次,单次最高收费50元,其承认无法提供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9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转办,证明案情线索来源);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11日由新民分局执法人员冮涛、陈宇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营业状态、X光室防护措施、使用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型号、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5日由新民分局执法人员冮涛、陈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营业状态、X光室防护措施、使用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购买安装时间、使用频率、收费情况、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原因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15日新民分局执法人员冮涛、陈宇拍摄,证明该单位记录勘察情况、记录讯问情况);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放射诊疗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9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及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7.《射线装置分类》《射线装置分类表》(2025年9月11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所使用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8.《 新民市高台子卫生院情况说明》《门诊收费项目统计信息202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5年9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所得金额及使用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频率);
9.《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9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3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27)》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百分值为21%-50%,你单位提供《新民市高台子卫生院X光收费项目统计信息》,证明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收入1550元,共计收入1550元,取值21%;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为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因你单位为事业单位,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为21人,按从业人员划分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 -10%,以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取值-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2025年9月1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15日内完成整改,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在责令改正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000元,低于最低罚款数额1万元,应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伍拾元,并应处罚款壹万元。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你单位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已配套安装铅门、铅墙等防护措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为操作人员配有计量笔,为患者配有铅衣、铅围裙和铅脖套,符合安全与防护相关要求,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较低,认定你单位未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破坏,已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你单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学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制度执行;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陈宇(06010015425) 电 话:27627866
冮涛(06010015423)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