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78号
当事人姓名:安永南
身份证件号码:210112************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屯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涉案砂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新立屯村,负责人安永南。现场检查时,你负责的砂场正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有一台铲车和一台筛砂机未作业。砂场内无密闭物料仓,位于场区进大门东侧有一周长约60米、高3米(面积约90㎡)砂土堆未覆盖;在砂场中心位置有一周长20米、高2米(面积约20㎡)砂土堆未覆盖;在砂场北侧有两个周长约30米、高3米(面积共约90㎡)砂土堆未覆盖;西侧有一周长约18米、高2米(面积约18㎡)砂土堆未覆盖,其余部分采取了覆盖措施。砂场南、西、北三面有2米左右高围挡,东侧无围挡。对你进行调查询问,你承认你经营的砂场有5处砂土堆未采取全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因此,你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5日,我局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查,你已采用防尘网将上述五处砂土堆全部覆盖,解决了扬尘污染问题,经核实现场并未有新增未覆盖砂土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违法问题查处移交单》(2025年7月3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王宇、傅轶伦制作,证明你砂场内有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王宇、傅轶伦制作,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你负责砂场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以及未覆盖砂土堆的原因,证明你存在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31日、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7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王宇、傅轶伦现场拍摄、录制,证明你的违法行为和你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况);
5、《安永南身份证复印件》《安永南砂场无场地租赁合同的说明》(2025年8月5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信息);
6、《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6号)》(2025年8月19日,由执法人员马玉涛、王宇、傅轶伦提供,证明你砂场所在位置为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7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砂场未覆盖砂土堆面积约218㎡,在201-250㎡范围内,按照比例裁量,取值5%;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砂场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能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百分比为0%,你能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的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砂场位于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中的一类区,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合计为1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当事人为自然人,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将未覆盖的砂土堆覆盖完毕,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7日复查,你已将上述五处砂土堆全部覆盖防尘网防治扬尘污染,且未发现新增未覆盖砂土堆,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计-3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0%)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0%,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壹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玉涛(06010015242) 电 话:024-23312355
王 宇(06010015235)
傅轶伦(06010015551)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邮 编:110005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