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3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沈北日升刘鹏口腔诊所
经营者:王志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3MA0YMD9J6B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二街9-53号2门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根据核安全检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为“2025年9月19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显示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
经查,你单位有员工4人,建有诊室2个,建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该设备于2024年购买、安装并投入使用,配套建有辐射设备机房,机房防护门设置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警示语句,配备有防护围领、防护帽等防护措施。依照《射线装置分类表》的规定,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其承认不知道口腔诊所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为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就可以,并表示在办理完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你单位停止使用牙科射线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孙威(06010015115)、于宁(06010015229)、刘浩(06010015208)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射线装置);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5日由执法人员孙威(06010015115)、于宁(06010015229)、刘浩(06010015208)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王志翠,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该射线装置未单独产生违法所得);
3.《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9月24日、9月25日由执法人员孙威(06010015115)、于宁(06010015229)、刘浩(06010015208)拍摄,记录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志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销售合同复印件》(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志翠提供,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购买情况);
6.《沈阳沈北日升刘鹏口腔诊所放射线统计(2025年)》《情况说明》《日升口腔价目表》(2025年9月28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志翠提供,证明你单位射线装置未单独产生违法所得);
7.《承诺书》《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2025年9月28日、10月1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志翠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3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27)》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百分值为1%-2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沈北日升刘鹏口腔诊所放射线统计(2025年)》《情况说明》及《日升口腔价目表》,证明射线装置未单独产生违法所得,取下限1%;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体层摄影设备配套建有辐射设备机房,机房防护门设置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警示语句,配备有防护围领、防护帽等防护措施,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6%。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下调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能力方面:个体工商户减少19%,你单位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负数。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万元处罚。
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整改。另外你单位的体层摄影设备配套建有辐射设备机房,机房防护门设置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护门工作指示灯、警示语句,配备有防护围领、防护帽等防护措施,可认定为未对环境造成破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要按照已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孙威(06010015115) 电 话:89612717
地 址: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402室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