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90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来源: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9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于洪区盛飞昊建材经销处

经营者:李志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0XGX4Q2H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99号(7门车库)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材经销、砂土销售,于2025年3月中旬建成投入运行,无需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你单位涉案砂场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曹仲村,主要工艺为原料砂土进场—筛选—自用销售。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砂场正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有两台铲车和一台筛砂机未作业,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无密闭物料仓,位于场区进门西侧有一周长约20米、高2米(面积约20平方米)砂土堆未覆盖;在砂场中心位置有一周长约40米、高1.5米(面积约30平方米)砂土堆未覆盖;还有一周长约60米、高1.5米(面积约45平方米)碎石堆未覆盖;在砂场西北侧有一周长约30米、高3米(面积约45平方米)砂土堆未覆盖;西侧有一周长约80米、高3米(面积约120平方米)砂土堆未覆盖,经估算,未覆盖砂土堆面积约为260平方米,其余部分采取了覆盖措施。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砂场未建设密闭物料仓,平时主要采用防尘网覆盖防止扬尘,对上述未覆盖砂土位置及面积无异议,因在进料和作业的原因未及时覆盖。因此,你单位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采用防尘网将上述五处砂土堆全部覆盖,解决了扬尘污染问题,经核实现场并未有新增未覆盖砂土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8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2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砂土堆未覆盖面积及位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3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建设投入时间、生产过程、污染防治措施情况、砂土堆未覆盖的原因及面积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砂土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13日、2025年8月15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情况,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情况);

5、《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信息、企业类型);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5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砂土堆完成覆盖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7、《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6号)(2025年8月19日由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为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未覆盖砂土堆面积约260平方米,在251-300平方米范围内,按照比例裁量,取值6%;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能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案涉地点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合计为1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将未覆盖的砂土堆覆盖完毕,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复查,你单位已将上述五处砂土堆全部覆盖防尘网防治扬尘污染,且未发现新增未覆盖砂土堆,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1%)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8%,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壹万元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2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玉涛(06010015242)              电  话:024-23312355

        王宇(06010015235)  

        傅轶伦(06010015551)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河北二街8-1号          邮  编:110005

        沈阳市和平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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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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