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7号
当事人姓名:李长明
身份证件号码:210124************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法库县和平乡鲍家屯村发生农作物种植污染问题。
经查,你于2025年6月14日使用吸污车擅自将未经处理的食品厂废水(酱油储罐废液及洗罐水)排放至和平乡鲍家屯村西北方向3公里处附近山沟,排放量约2吨,废水沿山体淌水沟向东南方向流淌,在210余米处汇入山下溪流,在390余米处被群众使用泥土阻隔。你于2025年6月17日使用吸污车将部分受污染水体转运回食品厂酱油储罐,但因群众阻拦未能清理彻底。
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认定不存在线索反应的种植污染问题,同时委托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对污染水体进行了采样检测。2025年6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18号),2025年6月30日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500629)并于2025年7月7日向你送达。经对你进一步调查询问,你承认你接受委托将案涉废水运送至和平乡鲍家屯村某公司厂房进行储存,因车辆故障无法运至目的地,故将案涉废水就地排放,因此你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环保举报受理单》《执法派单》(2025年6月2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尹铁鑫制作,记录对山沟受污染情况、废水流向、溪流两侧植被生长状态、检测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尹铁鑫制作,被询问人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废水的来源、排放废水的工具和排放量、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尹铁鑫制作,被询问人为你,记录对你排放废水的原因、废水的来源及性质、检测报告送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尹铁鑫拍摄,记录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将废水进行清运,积极整改);
6.《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5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7.《合同书》(2025年7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废水流淌的河沟并非榛子种植户的承包地块);
8.《运输协议》(2025年7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废水来源及运输目的地);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18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编号:HKHJ2500629)(2025年6月26日、2025年6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排放的废水中水污染物浓度情况);
10.《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2025年9月24日由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5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在运输过程中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线取值18%;
(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排放的废水为酱油储罐废液及洗罐水,属非工业废水,中线取值3%;
(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排放约2吨废水,按比例取值1%;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已将外排废水清理完毕,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受到投诉举报,外排废水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中线取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2.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2.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2.5%-20%-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5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法定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超(06010015760) 电 话:87122523
尹铁鑫(06010015351)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