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42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东关街道二刚煤炭经销处
经营者:白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0XX1026U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拉马屯村四组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市民举报康平县小康矿外有个煤场污染……”。
经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成立于2018年7月4日,从事煤炭、煤泥销售活动。存放煤炭的场地位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康煤矿东南侧,你单位于2019年与案外人荆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使用该处土地共8亩,租赁期限为2019年至2029年。现场检查时场区内共堆存700吨两种热值的原煤,一种热值为3000热卡,一种热值为3500热卡,分3处堆存,3000 热卡的原煤有一处300吨,存放在场区南侧,3500热卡的原煤有两处各存200吨,存放在场区北侧。场区内有一台筛选机,日常使用铲车进行搅拌,用于热值调配。以上堆存的原煤均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煤炭未覆盖面积约650 平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投诉平台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6月2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王佳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堆存煤炭性质、生产设备及易扬尘物料未覆盖面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孙健、孙淼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堆存煤炭性质、料仓建设、生产设备及易扬尘物料未覆盖面积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孙健、王佳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将物料堆清运,完成整改工作)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提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表示接受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但希望能从轻或者减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我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深感愧疚。然而,在意识到问题后,我们迅速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在煤炭从事行业中,经营地都是设立于矿区周边,我们的规模非常小,污染也小,我们对新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响应国家号召恢复矿区周边所有原始地貌,我们会积极配合,如果单一处罚我们自己恢复,那我们也很难做到,在此深表歉意。基于以上情况我们恳请贵局能够考虑到我们的实际情况和积极整改的态度,对我们不予行政处罚。我们承诺,今后从事煤炭行业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内部环保检查,确保不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为沈阳市的生态环境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经复核案件,我局认为:1.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表示认可,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积极改正,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执行相关工作,落实整改措施,但相关整改行为已在本案裁量中予以考虑并取值-5.5%;2.你单位的违法问题是个体主观违法行为,不属于该地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你单位被信访举报多次;3.对于你单位的处罚金额,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沈环发〔2022〕66号)的规定“1、初次违法。2、满足下列两条之一的:(1)未覆盖物料占地 10平方米以下,并在 24 小时内完成整改;(2)已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仅未建设高于堆体围挡,周边未见明显扬散迹象的。3、未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你单位未覆盖的物料占地面积超过了10平方米,且未采取覆盖措施,不符合免罚要求。另执法人员结合你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定下限人民币一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煤炭未覆盖面积约650平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13%;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完成整改,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存在信访投诉,取值10%;(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查询《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沈政办发〔2023〕16号),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8%。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执法机构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从轻该违法行为罚款上限的1%至10%。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场区内的煤炭采取密闭的形式抑制扬尘污染或清运”,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煤炭物料堆进行清运,取中值-5.5%。
调整裁量要素百分值共计-2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8%)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8%-2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500元,鉴于裁量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因此本案取法定罚款金额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缴费大厅(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邮 编:110500
王 佳(06010015453)
孙 淼(06010015463)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