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罗树海畜牧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罗树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0JGW34R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根据上级交办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刘二堡镇皮家堡村,经纬度(122.9228°E 、41.6860°N),主体工程于2022年10月完成,占地面积40亩,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共建有4栋猪舍,建有2个均具有防渗功能的养殖废弃物储存池,大小分别为宽23米、长60米、深6米和宽27米、长60米、深6米。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养殖状态,现存栏生猪4124头,未提供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经对你单位经营者罗树海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25年7月7日购入4124头猪,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单位属于报告书项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至现场检查之日发现,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超过法律追溯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因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上级交办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7月2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种类、养殖数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罗树海,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猪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种类、养殖数量及未办理环保手续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罗树海提供,记录你单位养殖品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动物检疫证明》(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目前生猪存栏数量);
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单》《缴纳保险单据》(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
8、《协议书》(2025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与三方咨询公司签订协议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积极整改);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页(2025年7月22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所属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10、《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3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罗树海,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主体工程建设结束时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单位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因无从重和从轻因子,取中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建设的养殖粪污暂存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暂存设施正常使用,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投入使用1个月以下,但近1个月,取上限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目前正在办理环保手续,违法状态未完全消除,取上限5%;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1%。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9%,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方面: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至-10%,你单位是初次违法,取中值-5.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4.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5%),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6.5%。裁量百分值总和(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5万元(6.5%×100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你单位与其经营者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上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不再对你单位经营者罗树海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桂林、杨建伟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