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7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0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7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盛爱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10DH0G70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9-1号(8门)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2025年7月9日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种类范围时发现你单位经营过程中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成立,一直从事宠物诊疗服务,经营面积为176㎡,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宠物诊疗、宠物寄养、宠物用品销售等。你单位建有DR室,射线装置设备间采用含钡砂建筑材料,并设置铅门、铅屏风等防护设施,个人污染防治设施齐备。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已投入正式使用,该设备用于拍摄动物DR影像,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进行调查询问,其称于2023年4月购入X射线装置,5月末完成调试并开始使用,截至2025年7月2日共使用该设备255次,单次最高收费80元。其承认无法提供动物专用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4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已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25年7月1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宋东、李臣风制作,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14日由执法人员宋东、李臣风拍摄,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李臣风、宋东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5、《孙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7月1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李臣风、宋东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

7、《盛爱康宠物医院X光使用说明》《盛爱康宠物医院X光情况说明》(2025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收入金额);

8、《动物诊疗许可证》《沈阳盛爱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麻醉和手术知情书》(2025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属于豁免类);

9、《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

10、《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5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静提供,证明属微型企业)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2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百分值为21%—50%,你单位提供《盛爱康宠物医院X光使用说明》《盛爱康宠物医院X光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使用射线装置收入11000元,共计收入11000元,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取值24%;

2、违法频次方面,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执法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环境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射线装置设备间采用含钡砂建筑材料,并设置铅门、铅屏风等防护设施,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9%。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下调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属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小于10人,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从业人员为5人,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在-11%至-18%之间进行裁量,按照你单位从业人数比例裁量,取值为-14%;

2.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方面:你单位2025年7月22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15日内完成整改,你单位于2025年7月24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取值为-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材料获悉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元,故本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0万元,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000元,低于最低罚款数额1万元,故应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壹仟元,并处罚款壹万元。

你单位完成整改,已重新申领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种类和范围已变更为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因该项目为环评影响登记表项目,你单位设备调试间已安装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轻微,2025年7月24日取得许可,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且有同类案件已经下达过免罚决定,依据同案同罚原则,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制度执行;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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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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