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8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新正鑫畜牧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EF55JG9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押牛街村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25日在押牛街村建设肉牛养殖场,该养殖场占地面积110亩,设计建设牛棚20栋,分东西两排,其中东侧建设牛棚10栋,每栋牛棚长100米、宽21米;西侧建设牛棚10栋,每栋牛棚长105米、宽21米,设计肉牛存栏量5800头,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已完成20栋牛棚铁管骨架安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单位肉牛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但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刘波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25年4月25日开始建设,2025年6月9日已与环评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缺少建设用地手续,没有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8月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肉牛养殖场建设地点、牛棚建设数量、建设进度、施工状态、养殖场周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刘波,记录刘波的基本信息、你单位开工建设时间、环保手续办理、项目投资额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波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波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5、《关于沈阳市辽中区新正鑫畜牧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网站信息公示服务的委托申请复印件》《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2025年8月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波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委托辽宁荣正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于洪区等5个区(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截图打印件》(2025年8月11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地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7、《工程造价评估报告》(2025年8月1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波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的肉牛养殖场初期建设投资额);
8、《养殖场分批分期建设情况说明》(2025年8月1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波提供,证明你单位分三期建设肉牛养殖场,目前属于初期建设);
9、《入股养殖协议书复印件》《收款收据》(2025年8月1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波提供,证明你单位入股养殖情况);
10、《情况说明》(2025年8月1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刘波提供,证明你单位曾用名为沈阳正鑫粮业有限公司);
11、《释法照片》(2025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经营者说理释法);
1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证明你单位未继续建设)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2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单位肉牛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取值20%;(2)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已建设完成牛棚铁架结构,属于主体建设阶段,取值1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建设,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属个体工商户,取值-20%。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5%。你单位提供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和《入股养殖协议书复印件》显示工程造价为1164900.95元、租赁土地费用1485000元,因此认定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649900.95元(1164900.95元+1485000元),按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额为26499.0095元(2649900.95元×1%)、法定最高罚款额为132495.0475元(2649900.95元×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额(132495.0475元),得出的罚款金额为19874.25元,鉴于裁量得出的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故本案取法定罚款金额下限(26499.0095元)处罚。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九条“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玖拾玖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