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7号
当事人姓名:张帅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满都户镇*****
我局于2025年7月19日、7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对你倾倒猪尿的现场及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达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城郊街道付家屯村辽河一道坝和二道坝之间的林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你于2025年7月19日驾驶车牌号为GK***3、品牌为飞碟牌、货箱内安装一直径为1.9米、长约5.8 米、容积约为16立方米的储罐的罐车将你经营的养殖场产生的猪尿运至付家屯村一组北坝口北侧林带东南方向100米左右的草地处排放,该草地南北长约40米、东西宽约3米、草地内的养殖废弃物深约0.02米,另在草地旁有一直径约0.6米、深约0.15米的洼坑内存有养殖废弃物。
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化家村,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现存栏育肥猪2422头。你经营的养殖场建有东西长约96米、南北宽约36米的猪舍1栋,另在养殖场南侧建有用于存放死猪的冷冻间1个,在养殖场南侧建有东西长约15米、南北宽约10米、深约2米、上方铺设塑料布防雨、下面铺设防渗膜防渗漏、容积约300立方米的猪尿暂存池1个,在该暂存池东侧还建有两个暂存池,未铺设防渗膜、未投入使用。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经对林地所有人李某某调查询问,得知其发现有人向其所有的林地倾倒猪尿,于是开始留意倒尿车辆,在2025年7月19日晚上,其发现一辆罐车上坝后由南向北朝其所有的林地方向行驶,于是其给村书记和村公安及附近林地所有人史某某打电话告知此事,后村书记到现场后把你驾驶的用于倒猪尿的罐车堵在其所有的林地和史某某所有的林地之间的路上,其称你因车辆装满猪尿,无法上坝,于是你将车上的猪尿倾倒在其所有的林地东侧草地内。同时,其称你在2025年7月10日和7月11日还连续倒了两次猪尿。
经对林地所有人史某某调查询问,得知其发现有人向其所有的林地倾倒猪尿,于是开始留意倒尿车辆,2025年7月19日,李某某通过电话告诉其有人倒猪尿,于是其赶到现场,到现场时村书记和李某某已将你驾驶的罐车堵在其所有的林地和李某某所有的林地之间的路上,其称后来的情况和李某某所说的一致。同时,其称你在2025年7月10日和7月11日还连续倒了两次猪尿。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养殖场于2020年建设,2020年10月建成,进猪时的动物检疫凭证是2451头,期间死亡29头,现存栏育肥猪2422头。猪舍内还建有12条长约90米、宽约1.4米、深约1米的防渗的尿道沟。在猪舍内西侧还建有两个长约18米、宽约6米、深约2.5米的暂存池,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和猪尿先进入猪舍下面的尿道沟里,然后利用刮粪机刮到该暂存池内,待该暂存池装满后,就用污水泵将该暂存池内的养殖粪污抽到位于猪舍南侧的暂存池内存放,最后运至辽中区满都户镇自家所有的200亩林地和50亩耕地使用,因自己的林地和耕地位于满都户镇,距养殖场远,就抱着侥幸心理,于2025年7月9日、7月10日、7月11日、7月19日4天晚上把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用罐车运至付家屯村一组北坝口北侧林带排放,共排放6车,其中向付家屯村一组北坝口北侧林带东南方向100米左右的草地处排放1车,向草地旁的洼坑内排放5车,两处排放量约96立方米,其他地点未倒过。上批猪产生的养殖废弃物一部分存放到养殖场外的粪污暂存池中,一部分运到自己的林地里利用了,你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信访线索移交单》(2025年7月1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驾驶的机动车的基本信息、你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地点、倾倒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水坑、草地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点、养殖设施建设及使用、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经营状态);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驾驶的用于运输猪尿的罐车内的废水和倾倒废水处的废水取样情况,证明对你驾驶的罐车内的废水和倾倒废水处的废水取样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设施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倾倒猪尿的罐车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倾倒猪尿使用的运输车辆);
6、《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废弃物存放及处理、养殖废弃物排放去向、排放养殖废弃物使用的车辆的基本信息、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时间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7、《张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0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7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护堤林承包合同书》《耕地承包合同》(2025年7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承包护堤林和耕地情况);
10、《截图》(2025年7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上批育肥猪出栏数量);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2025年7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排放养殖废弃物所驾驶的车辆信息);
12、《动物检疫证明》(2025年7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存栏数量);
13、《图片证据》(2025年7月2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猪舍内粪污贮存池建设及使用、育肥猪存栏情况);
1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倾倒猪尿的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未完成整改);
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史某某所有的林地、林地南端靠东边的水坑及水坑北侧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史某某所有的林地南端靠东边的水坑及水坑北侧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
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李某某所有的林地、林地东侧边沟、林地内北侧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李某某所有的林地东侧边沟、林地内北侧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
17、《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李某某,记录对李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向其所有的林地倾倒猪尿的过程、李某某所有的林地的基本信息、补充说明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1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史某某,记录对史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向其所有的林地倾倒猪尿的过程、李某某所有的林地的基本信息、补充说明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19、《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向他人所有的林地倾倒猪尿、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2025年7月29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
2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倾倒养殖废弃物现场和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6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 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7%-12%,你排放养殖粪污量约96立方米,按照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8%;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 5%,你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的违法行为有举报,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3%。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 20%,个体工商户减少 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属自然人,取值-20%;
2、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裁量百分比取值-5%,2025年7月29日你与我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2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4000元(28%×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