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6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5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基格创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0YEDH910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三道岗子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主要经营范围为煤矸石烧结砖制造,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粉碎-搅拌-真空-压力-切割-烧制-成型-出砖。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外东侧堆存大量煤矸石,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煤矸石为你单位生产原料,约15000立方米。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其表示你单位停产三年多,于2024年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因一直未生产导致煤矸石贮存量太多且没有消耗,原有料仓已经存满,你单位当时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利用三个月时间整改,等煤矸石在生产过程中消耗腾出地方后,立即建设料仓,上述煤矸石因距离高铁太近,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生态环境信访事项登记表》(2025年7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铁龙、王子健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态、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情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录制全过程执法记录及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子健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某某,记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厂区外东侧堆存大量煤矸石,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确认,该煤矸石为你单位生产原料,大约15000立方米,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情况说明》《沈阳市基格创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资表》(2025年7月23日、2025年7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7日由执法人员王铁龙、王子健制作,记录你单位东侧堆存的煤矸石未进行清运、物料仓未开始建设,证明你单位未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九)》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40%,由于案涉地点为禁飞区,无法使用无人机对该煤矸石堆存量进行测量,执法人员采用现场实地人工测量及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询问确认,你单位未密闭的物料面积约15000平方米,上限取值40%;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经营生产,检查当天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经核实,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 -2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沈阳市基格创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资表》显示,你单位无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为11人,因此你单位符合微型企业规模,按比例取值-14%;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因你单位煤矸石堆存量大,你单位负责人承诺煤矸石堆一部分清运离场,另一部分盖物料仓密闭,执法人员复查时,煤矸石堆未清运离场,物料仓也未开始施工建设,取值-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1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壹拾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肆万壹仟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铁龙(06010015249)           电  话:62175121

        王子健(0601001555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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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