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09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0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于洪孙廷刚口腔诊所

经营者:孙廷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105ECU6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60-8号(5门)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根据平台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口腔诊疗服务,于2019年12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你单位诊所内建有一间X光室,已配套安装铅门、联动工作指示灯及铅墙等防护措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执法人员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平台未查询到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登记信息。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X光室内安装有一台小型牙科X射线机,主要用于拍摄患者牙齿影像。依照《射线装置分类表》的规定,该设备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未能够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23年初购买的二手牙科射线机,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开始使用,安装的牙科射线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X光室已配套安装铅门、铅墙等防护措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为操作人员配有计量笔,为患者配有铅衣、铅围裙和铅脖套。每月平均使用牙科射线机约四、五次,一般在患者牙齿病情复杂的情况下使用,根据口腔诊疗行业的市场行情,拍片和一般检查都是免费的,为了更好地服务患者未对拍片收取费用。因此,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0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已上报材料,我局批准你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已公示,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9月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仪孝剑(06010015524)、席春海(06010015082)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营业状态、X光室防护措施、使用的牙科X射线机型号、环保手续及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仪孝剑(06010015524 )、席春海(06010015082)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营业状态、X光室防护措施、使用的牙科X射线机型号及购买安装时间、使用频率、收费情况、环保手续及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原因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9月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放射诊疗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及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6.《射线装置分类》《射线装置分类表》(2025年9月2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所使用的牙科射线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7.《沈阳于洪孙廷刚口腔诊所情况说明》《口腔科价目表》《孙廷刚口腔诊所放射线统计(2025年)》(2025年9月2日、2025年9月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无违法所得及使用牙科射线机频率);

8.《承诺书》(2025年9月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记录你单位承诺待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使用牙科射线机,并在责令整改前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等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9.《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批准沈阳于洪孙廷刚口腔诊所等3家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的公告》《辐射许可证集体审议会议纪要》(2025年9月10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10.《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9月1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3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2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没有违法所得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提供《沈阳于洪孙廷刚口腔诊所情况说明》及《口腔科价目表》证明你单位无违法所得,故下限取值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射线装置设备间墙体为铅墙,铅门上张贴了电离辐射标识,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下调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方面: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鉴于你单位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故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负数。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万元。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于2025年9月4日主动递交承诺书,承诺待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再使用牙科放射机,并在责令整改前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且你单位的牙科放射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要求相对简单,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较低,已配套安装铅门、铅墙等防护措施,铅门张贴有电离辐射标识,为操作人员配有计量笔,为患者配有铅衣、铅围裙和铅脖套,认定你单位未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破坏,已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你单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学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要按照已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孙  潇(06010015110)       电  话:25324816

        仪孝剑(06010015524)

        席春海(06010015082)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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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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