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1-1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01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1-1号

当事人姓名:李多靖

身份证件号码:210114*************

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于2010年10月13日取得《关于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经环分审字〔2010〕161号),于2014年9月23日完成自主验收,你单位主要从事电镀行业,主要产品为镀锌、铜、镍、铬、锡、银以及磷化、铝氧化等,镀硬铬处理量为0.9万㎡/a,镀锡处理量为0.6万㎡/a,镀银处理量为0.1万㎡/a。

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2025年新报批的《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镀硬铬现有工程实际产能较原环评审批与验收阶段产能增加了6.8万㎡/a,镀锡现有工程实际产能较原环评审批与验收阶段产能增加了1.2万㎡/a,镀银现有工程实际产能较原环评审批与验收阶段产能增加了7.6万㎡/a。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汪某调查询问,称你单位新增的产能是通过新增相应镀种的生产设施并投入使用所实现,并承认你单位存在新增的生产设施未取得环评审批及验收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涉及扩建的项目内容为:1-1-3车间已建设有氰镀银线1条;1-2-1车间已建设有氰镀银生产线1条;4-1-2车间已建设镀硬铬生产线1条;4-1-3车间已建设镀硬铬生产线1条;6-1-1车间已建设镀硬铬生产线1条;12-1-6车间已建设镀锡生产线1条;有氰镀银生产线1条,有氰镀银生产线目前处于镀锡生产;12-3-4建设镀硬铬生产线1条。以上镀银生产线目前全部用于镀锡、镀镍生产,现场无镀银生产。经查阅,你单位2023年、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镀银产量显示均为0。铬、锡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出排污许可证总量许可范围。

以上建设项目已配套安装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作业。以上涉及的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期为2017年至2021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故不予立案。

综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0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李多靖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汪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多靖授权委托当事人汪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关于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经环分审字〔2010〕161号)《关于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经开验字〔2014〕0077号)《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5年7月10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多靖授权委托当事人汪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2025年7月10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多靖授权委托当事人汪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社保人数、企业规模);

7、《情况说明》(2025年7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目前整改情况);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年7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营业额收入);

9、《该企业环评与验收阶段产能与现有工程实际产能变化表》(2025年7月10日由该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现有实际产能情况);

10、《沈阳市曙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扩建生产线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照片》(2025年7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扩建生产线在生产时,正常使用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11、《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王飞、佟鑫提供,证明具有执法资格);

12、《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4年7月7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5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项目内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取中值15.5%;

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项目内容已配套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取中值5.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违法行为自2021年开始至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上限取值20%;

4、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百分值为1%-5%,2025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违法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时,你单位4-1-3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未取得验收手续,下限取值1%;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验先投”项目已配套安装治理设施,生产废气通过酸雾塔吸收后排放,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某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部污水处理厂)。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42%。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从业人员为34人(依据职工参保信息),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从轻裁量档次划分裁量标准为-20%— -10%,由于你单位年营业收入为33,603,705.10元,超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上限,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0%;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你单位属初次违法,裁量百分值为-1%至-10%,取中值为-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2%-10%-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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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