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36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明兴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凤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0571678488
地址: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金五台子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根据《关于限制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和住宅装修作业的通告》及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等工作,施工地点为百度西地块,占地面积5万余平方米,西侧与**小区紧邻,间隔约30米,南侧与**小区相邻,距离约50米。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两台水泥泵车及四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浇筑作业,作业内容非抢险抢修,施工时间(2025年6月19日20时08分)为《关于限制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和住宅装修作业的通告》中禁止施工时间。现场要求你单位停工,你单位已停工。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1#楼地下室混凝土浇筑工作,且知晓中高考期间禁止施工时间及距居民住宅的范围。因此,你单位存在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6月19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卢松、李亚楠制作,记录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3、《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6月19日、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卢松、李亚楠制作,记录现场情况、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卢松、李亚楠制作,记录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5日,由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5日,由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7、《授权委托书》(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5日,由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8、《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卢松、李亚楠制作,记录询问过程,证明你单位存在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
9、《无投诉证明》(2025年8月5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6月19日未接到投诉举报);
1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236号)、《送达回证》(2025年6月19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已要求你单位整改);
11、《关于限制中高考期间建筑施工和住宅装修作业的通告》(2025年6月19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施工作业时间为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
12、《测量成果说明》(2025年8月5日,由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被委托人提供,证明该工地施工点位与附近居民楼距离);
13、《主体结构工程第四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025年8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与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的劳务关系);
14、《情况说明》(2025年8月5日,由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提供,证明现场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
15、《关于设立中铁七局集团沈阳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2025年8月5日,由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提供,证明中国中铁七局集团与某集团沈阳工程公司关系)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规定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禁止一定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六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配合检查,但你单位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行为对环境及周围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皇姑区恒山路25号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亚楠(06010015397) 电 话:024-86235508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