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4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于洪区星晟搬运装卸服务站(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国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E2AR504A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金龙湖街2-1号(3-5-2)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为“**热力煤堆不遮盖,煤渣飘的满屋都是,严重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42-1号的煤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4年9月,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装卸搬运等。你单位于2025年4月1日承包了沈阳市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的2025年非供暖期会展中心热源厂煤炭破碎与卸煤皮带看护保运储及卸煤项目,该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42-1号,即案涉的煤场。你单位负责该煤场的卸煤、运输、储煤及煤场管理的所有工作。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运营状态,未见有装煤、卸煤工作,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负责的煤场存储量约3万吨,占地大约3000平,露天煤堆已完全覆盖,但厂区东、南侧设置的围挡低于物料堆高度。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知晓因扬尘问题造成信访投诉,6月19日投诉人投诉的煤堆未进行有效覆盖,是因当日正在进煤,所以未进行防尘苫盖,6月24日投诉人投诉的厂区东、南侧未建立高于物料堆的围挡情况属实,已积极和周边住户进行联系,目前储煤工作已停止,全面做好覆盖,利用洒水车进行防尘,采取边堆煤边覆盖,加密防尘网和塑料布双层覆盖防止扬尘,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信访转件单》(2025年7月1日、2025年6月1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王丹、张展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12,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堆存建筑材料面积、生产设备及易扬尘物料未覆盖面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煤炭物料堆高度超过围挡,存在贮存的物料堆未按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丹、张展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12,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堆存建筑材料面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易扬尘物料未覆盖面积、沙石来源及销售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煤炭物料堆高度超过围挡,存在贮存的物料堆未按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沈阳市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2025年非供暖期会展中心热源厂煤炭破碎与卸煤皮带看护保运储及卸煤项目合同书》《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2025年会展中心热源厂卸煤项目委托服务合同》(2025年7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与沈阳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确认工作内容并划分环保责任);
6.《情况说明》(2025年8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扬尘点位进行检测(包含居民住宅点位),确保扬尘问题不再发生,待冬季取暖期时立即将煤堆高度降低至围挡高度以下,同时加强装卸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保证以后储煤时绝不发生此类问题);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W0823200(2025年8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扬尘点位进行检测(包含居民住宅点位),检测结果无扬尘影响)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煤炭物料堆已完全覆盖,围挡高度不足,取值1%;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裁量百分值为0%,根据《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认定你单位现场检查当天(7月1日)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经核实,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经查询《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沈政办发〔2023〕16号),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你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取值-1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6%-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鉴于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1万元)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丹(06010015523) 电 话:024-62175116
张展(06010015512)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