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新一城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
负责人:刘倩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E40CFD0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奉集堡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举报线索为“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小堡屯**矿业生产有大量粉尘,还有大量的灰”。
经查,信访举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主要从事石头大小筛分,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一台石头筛分机,连接六条传送带,三条用于上料传送,另外三条用于传送筛分后成料。你单位厂区内有两堆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为石头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砂土和少部分小颗粒碎石,其中一堆位于厂区西侧,长约40米、宽约1米;另一堆位于厂门正南侧,长宽均约20米、高约4米,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厂区内道路积尘严重。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杨某某,其承认因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移交线索内容》《信访案件转办单》(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苏家屯区陈相街道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234,记录对你单位生产设备、易扬尘物料未覆盖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234,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设备、易扬尘物料未覆盖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情况说明》《沈阳新一城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工资表》(2025年7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从业人数);
6、《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2025年第7号)》(2025年7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特别管控期);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海洲、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234、06010015553,记录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物料堆清运,整改完毕);
8、《购销合同》《情况说明》(2025年7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系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案涉场地的管理工作)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你单位厂区内密闭不严的物料面积约440平方米(长40米×宽1米+长20米×宽20米),按照比例裁量,取值9%。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10%,根据《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2025年第7号)认定现场检查当天(7月10日)为管控期,取值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经核实,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18%。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沈阳新一城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苏家屯分公司工资表》显示,你单位从业人数为5人,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取值-14%。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减少10%。你单位能够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第一时间对露天堆放的物料堆进行整改,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在30日内完成整改,你单位在2025年7月21日我局复查时已完成整改,将物料堆清运离场,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14%-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壹拾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壹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霞(06010015063) 电 话:62175121
王子健(06010015553)
王海洲(06010015234)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