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77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合发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孙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10MX9D2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东城街道顿家窝堡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内容为“市民反映,新民市合发畜牧养殖场异味排水问题,请尽快处理”。
经查,你单位位于新民市东城街道顿家窝堡村西侧304国道南侧300米处,你单位四周为农田,种植玉米。你单位占地面积为9000平方米,建有三栋猪舍,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目前存栏2300头,你单位场区东侧建有符合“三防”要求的粪污存储设施,容积为2400立方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场区南侧农田排水沟内存有养殖废弃物,养殖废弃物通过农田排水沟最终流入顿家窝堡村西侧一鱼塘内。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南侧排水沟内和鱼塘内的水进行了采样,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全程陪同见证。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调查询问,其称7月30日大雨,养殖场地势较低猪舍内大量进水,其承认你单位利用水泵将含有未经无害化处理养殖粪污的雨水排入场区南侧农田排水沟内,排放约100立方米,知晓因外排含养殖废弃物的雨水进入顿家窝堡村村民鱼塘中的情况,已进行赔偿、达成和解,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执法派单》(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检查内容);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陈宇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品种、猪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场区南侧农田排水沟内存有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通过农田排水沟最终流入顿家窝堡村西侧一鱼塘内及现场检测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陈宇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品种、养殖数量、猪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场区南侧农田排水沟内存有养殖粪污、养殖废弃物通过农田排水沟最终流入顿家窝堡村西侧一鱼塘内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冮涛、陈宇拍摄,记录你单位的位置、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的供述经过、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方式和事实证据等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猪场情况说明》《猪场租赁合同》(2025年8月1日、2025年9月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及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8月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或合同》《饲养场(小区)粪肥利用台账》《2024年度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表二)》《东城街道顿家窝堡村养殖场(户)粪污转运车辆明细表》(2025年8月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的去向);
8、《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2025080401)(2025年8月1日、2025年8月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IV类标准》,认定造成水体污染);
9、《证明》(2025年8月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品种及养殖数量);
10、《技术服务合同》(标普检字SF25318号)《新民市合发畜牧养殖场涉嫌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案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标普[2025]损害评估S-014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及生态赔偿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 (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取值20%;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20%,根据《监测报告》(2025080401)结果显示,你单位向场区南侧农田排水沟及排水沟下游顿家窝堡村西侧鱼塘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IV类标准》,故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取值2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7%-12%,你单位排放约100立方米,根据排放量按比例裁量,取值9%;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信访投诉,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4%。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你单位在2025年8月1日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在责改前已开始粪污清理,并对投诉人予以赔偿,取值-1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在调查终结之日前你单位已经支付了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4%-19%-1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冮涛、陈宇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