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5号
当事人姓名:岳立阳
身份证件号码:211224************
住址:辽宁昌图县八面城镇******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5年4月1日租用常某某的养殖场进行生猪养殖,养殖场(经度123.1182E,纬度41.7928N)东侧是坑塘和空地、南侧是耕地、西侧是闲置厂房、北侧是坑塘。养殖场存栏生猪1750头,具有环保备案手续,共建有2栋栏舍,场内建有2个粪污储存池(分别为长20米、宽20米、深2米;长10米、宽5米、深2米)。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东北角围墙处有一根直径为4寸的塑料管通向场外一处铺设防渗膜的坑塘,你通过该塑料管向坑塘排放养殖废弃物,该坑塘有多处水面高度已经超过防渗膜,有部分养殖废弃物排入外界环境。该坑塘长约80米、宽度为15米至40米不等、深约为1米。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复查时,你已经停止违法行为,排水管已经拆除,并将水塘内所排放的废弃物清理干净。经对你本人调查询问,你承认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3天左右,排放量为27.825吨。因此,你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廉辉、李忠英、王军成制作,记录你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向外界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李忠英制作,被询问人为岳立阳,记录你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向外界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李忠英制作,记录你养殖场排放养殖废弃物的坑塘已经清理,证明你停止违法行为);
5.《猪场租赁合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4日,由你养殖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2025年8月14日,由养殖场提供,证明你养殖场环境影响备案情况);
7.《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8月14日,由你养殖场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固体污染源排污情况);
8.《技术服务合同》《关于岳立阳(生猪养殖场)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生态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2025年8月20日、2025年8月22日,由你养殖场提供,证明你养殖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明细);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5年8月22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已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6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的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比为20%。经现场调查,你养殖场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比为10%。你养殖场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经查,你养殖场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向环境排放约27.825立方米养殖废弃物,按比例取值3%;
2.违法频次:该养殖场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经查,你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经查,你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取值0%;经查,你未收到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8%。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你为一般自然人,取值-2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的,减少10%;你养殖场已自行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并与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20%-10%),最终总计裁量百分值为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罚款金额4000元,我局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廉辉、王军成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