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4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盛旺鑫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王文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OXTGLY0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占地面积约12100平方米,由东至西建有猪舍5栋,其中东侧第1栋猪舍南北长约90米、东西宽约19米;第2栋、第3栋规格相同,南北长约50米、东西宽约19米;第4栋、第5栋规格相同,南北长约90米、东西宽约19米。你单位西侧建有养殖粪污贮存池2个,分别位于养殖场西侧南北各1个,其中位于南侧的暂存池南北长约40米、东西宽约10米、深约6米、红砖水泥结构、下方水泥防渗、上方有塑料布防雨盖;位于北侧的暂存池南北长约25米、宽约8米、深约4米、水泥结构、上方无防雨盖,另建有用于存放死猪的冷库2个,场区内配套建有锅炉房2个,锅炉房内建有锅炉5台(检查时锅炉房内的锅炉未使用,锅炉照片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显示,你单位于2025年5月和6月共购进仔猪6291头。你单位现实际存栏量约5800头,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未取得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
因你单位育肥猪已存栏,按照防疫要求,执法人员未进入场区内,采用无人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西侧北边的养殖粪污暂存池西侧围墙已损坏,导致养殖粪污从破损处外溢,其中一部分养殖粪污外溢至养殖粪污暂存池旁边的空地处;一部分外溢至养殖场北侧东西长约50米、南北宽约60米的空地处;一部分外溢至养殖场东北角一东西走向约50米、南北走向约60米、宽约2米、深约1.5米的L型排水沟内,排水沟内养殖废弃物平均深约0.2米,该排水沟两端和附近沟渠不相连。对养殖场周边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有直接排放口。
经对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西侧靠北暂存池因建成时间长,年久失修,故存在养殖废弃物泄漏外排的情况。养殖场北侧地块为冷子堡镇村民郑某某所有,你单位与其达成口头协议,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发酵后用于该地块还田,该地块东西长约50米、南北宽约60米、养殖粪污平均深约0.1米,该地块未种植,属于粪污过度还田,存有养殖粪污大约300立方米,其承诺及时整改。养殖场外东北角处一条L型排水沟内存有养殖废弃物养殖粪污的原因是,向养殖场北侧地块还田时,因下大雨冲刷,导致有部分还田粪污随着雨水进入该排水沟内,该排水沟东西走向约50米、南北走向约60米、宽约2米、深约1.5米,沟内的养殖废弃物和雨水混合物平均深约0.2米,养殖废弃物和雨水混合物大约有44立方米,其承诺及时清理。你单位承诺下一步及时将坏的地方修缮,做到养殖废弃物及时清理、合理利用。你单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综上,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5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共向3处排放养殖废弃物,第一处是养殖场西侧暂存池旁边的空地处,排放养殖废弃物约25立方米;第二处是养殖场北侧的空地处,排放养殖废弃物约300立方米;第三处是养殖场东侧的L形地旁边的排水沟处,排放养殖废弃物约44立方米,三处排放养殖废弃物共约369 立方米。当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将破损的养殖粪暂存池修缮,并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地点、养殖设施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空地及排水沟、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养殖粪污的空地及排水沟、养殖粪污还田地块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西侧靠北方向的养殖粪污贮存池存在破损,导致养殖粪污外溢,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记录对王文缇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建设和经营、养殖粪污处理、养殖粪污转运、环保手续办理、排放养殖粪污的原因及排放去向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文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5日分别由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你单位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询问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7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至养殖粪污贮存池旁空地内和养殖场后面田地里以及L型排水沟内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8、《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9、《沈阳市辽中区盛旺鑫生猪养殖厂粪污处理台账》(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存量);
10、《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仔猪数量);
11、《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同于某合作经营该养殖场);
12、《猪舍内粪污储存池照片》《照片》(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猪舍内粪污贮存池建设及使用、育肥猪存栏情况);
13、《情况说明》(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设施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排放养殖废弃物的原因和排放去向及排放量、整改落实等情况);
14、《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200立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3%-20%,按照污染物数量进行比例裁量,301-400立方米取14%,你单位排放养殖粪污约369立方米,取值14%;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9%。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属个体工商户,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比为-10%。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破损的养殖粪暂存池修缮完毕并将排放的污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5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破损的养殖粪暂存池修缮完毕并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3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9%。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9500元(19%×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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