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4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盛旺鑫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王文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0XTGLY0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东村,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5月和6月检疫票显示,你单位进猪仔6291头,现存栏约5800头。你单位占地面积约12100平方米,由东至西建有猪舍5栋,其中东侧第1栋猪舍南北长约90米、东西宽约19米;第2栋、第3栋规格相同,南北长约50米、东西宽约19米;第4栋、第5栋规格相同,南北长约90米、东西宽约19米。你单位西侧建有粪污贮存池2个,分别位于养殖场西侧南北各1个,其中南侧暂存池,南北长约40米、东西宽约10米、深约6米,红砖水泥结构,下方水泥防渗,上方有塑料布防雨盖;北侧暂存池,南北长约25米、宽约8米、深约4米,水泥结构,上方无防雨盖,存在破损未防渗,养殖废弃物装满池子并外溢。另建有冷库2个,用于存放死猪,厂区内建有配套锅炉房2个(检查时锅炉未使用,锅炉照片由你单位提供)。
因你单位育肥猪已存栏,按照防疫要求,执法人员未进入场区内,采用无人机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处于养殖状态,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未提供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经对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调查询问,其承认养殖场是其于2019年从他人手中购买,当时养殖场建有3栋猪舍,购买后一直没进行养殖,2019年于某在养殖场西侧又开始建设2栋猪舍,2020年10月建成,在这期间因遇雪灾,受灾部分重建,最后2021年5月完成建设。2022年5月于某以新建的两栋猪舍入股一起合作经营该养殖场,2024年9月份才开始养殖育肥猪,养殖场到现在一共养了2批育肥猪,其中第1批于2025年2月出栏约4800头,目前存栏的这批育肥猪分别是2025年5月购进仔猪约3250头、2025年6月又购进仔猪约3041头,开始从事育肥猪养殖,因养殖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损耗(死亡),现在存栏育肥猪约5800头。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未取得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养殖场每栋猪舍内另外还配套建有养殖废弃物暂存池,每栋猪舍产生的猪粪、猪尿先在猪舍内的暂存池暂存,然后进入养殖场西侧的粪污暂存池内,已与周边种植户签订了粪污委托处理协议,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由周边种植户还田使用。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单位环评类别为报告书,但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至现场检查之日发现,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超过法律追溯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检查中另发现你单位存在粪污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综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地点、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养殖设施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空地及排水沟、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养殖粪污的空地及排水沟、养殖粪污还田地块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对你单位养殖设施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记录对王文缇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建设和经营、养殖粪污处理、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养殖粪污转运、环保手续办理、排放养殖粪污的原因及排放去向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4页(2025年7月10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所属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文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5日分别由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你单位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询问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7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供暖锅炉建设、养殖场投入使用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9、《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10、《沈阳市辽中区盛旺鑫生猪养殖厂粪污处理台账》(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存量);
11、《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仔猪数量);
12、《合作经营协议复印件》(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同于某合作经营养殖场);
13、《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土地流转情况);
14、《猪舍内粪污储存池照片》《照片》(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场已投入使用,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5、《情况说明》《保证书》《情况说明》(2025年7月15日、2025年7月2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邴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目前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以及在今后在养殖过程中作出的承诺);
1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的规定,你单位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项目,因无从重和从轻因子,取中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建设的养殖粪污暂存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经验收,因无从重和从轻因子,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从2024年9月份开始从事养殖,并于2025年2月份出栏育肥猪4800头,2025年5月进猪约3250头,2025年6月又进猪3041头,因养殖和运输过程中存在损耗(死亡),现在存栏育肥猪约5800头,至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约9个月,取中值15.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裁量百分值为6%-10%,2025年7月25日复查时,你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取中值8%;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44.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和违法次数,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当事人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下调处罚上限的20%,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20%;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方面: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至-10%,你单位属初次违法,取中值-5.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9万元(19%×100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你单位与其经营者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上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不再对你单位经营者王文缇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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