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88号
当事人姓名:王军
身份证件号码:210113************
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村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投诉线索为“有市民投诉沈北新区**乡**村有两个院子一个养猪一个养牛,味道特别大,不确定是否合法”。
经查,线索指向你经营的养殖场所。你于2025年5月起开始养殖肉牛,现存栏肉牛35头,属养殖专业户。场地内建有1栋约500平方米牛舍,建有一约25立方米储尿池,位于院内牛舍南侧,未建粪污暂存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有粪污堆放至距你养殖场地西侧150米处空地,约4.5立方米,堆放地无防渗措施。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养殖场建有储尿池、未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将牛粪堆存在自家玉米地旁,堆放粪污处没有防渗措施。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投诉平台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8月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孙威、于宁制作,记录对你经营养殖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孙威、于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养殖基本情况、粪污排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7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孙威、于宁制作,记录对你的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建设粪污暂存场所,并将粪污清理完毕,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8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承认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已建设粪污暂存场所,并将外排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但外排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且有信访情况,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308室(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浩(06010015208) 电 话:89689828
刘欣(06010015218)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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