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4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44号

当事人名称:中建安业钢结构工程(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汉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CENA0P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佳阳路10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根据日常非现场执法检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日租赁沈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厂房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切割、组立、埋弧、矫正、手工除锈、喷漆、成品。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调阅你单位相关信息,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核实时,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登记,有效期为2025年6月21日至2030年6月20日,未能提供2025年3月1日至6月21日的排污许可登记等相关信息。                                                                                    

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汉法调查询问,其称以为水性漆年使用量不超过10吨无需办理环评则排污许可也无需办理,便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2025年7月3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汉法,记录对张汉法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填报排污信息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3日由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汉法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6月2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汉法提供,有效期2025年6月21日至2030年6月20日,证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完成整改);

5、《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员工工资表》(2025年7月2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汉法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5)》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1%-10%。根据辽宁泽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5第F001-9)显示,你单位周边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上风向:1.59mg/m³、下风向1:3.09mg/m³,下风向2:3.51mg/m³,下风向3:3.68mg/m³,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33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5.0mg/m³,因此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中线取值5.5%;

2、违法频次:二年内违法次数: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二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改正: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于2025年6月21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已改正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30%,你单位于2025年7月2日产生信访投诉,造成社会影响;根据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5第F001-9)显示,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生态破坏,中线取值1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企业经济承受度: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营业收入11306934.51元,员工15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工业类年营业收入大于等于300万小于2000万属于小型企业,因员工人数小于20人,故你单位属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 -18%,因年营业收入大于300万,根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1%。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5%。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要素,对各裁量要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规定,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乘以裁量百分值总和15%,得出处罚金额为7500元,我局应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鉴于你单位违法时间较短并于2025年6月21填报排污许可登记,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5第F001-9)显示,你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标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制度执行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联系人:刘浩(06010015208)        电  话:89689828

        刘欣(06010015218)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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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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