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4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鑫莹顺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艳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YGXJG7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旺牛村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联合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牛屠宰,现场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屠宰-分割-排酸-冷冻-装车。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排污许可为简化管理,主要产污环节为:冲淋、冲洗。污水治理设施工艺为:先进入粗格栅-进入隔油池-提升至叠螺机(加PAC和PAM药剂)之后进行调节池-提升至气浮-加PAC和PAM药剂-厌氧一体化设备-好氧-MBR-排至清水池-进入市政管网。
2025年7月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与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承认你单位每天下午3点或5点开始屠宰,每天屠宰约20头肉牛,正常屠宰用水量每天约20-30吨,但每天实际排水量约50吨,并承认生产过程中在污水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时候会利用地下水稀释生产废水排放。
2025年7月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旺牛村的你单位现场进行进一步勘察,你单位污水站负责人现场演示了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利用地下水通过提升泵稀释污水的全过程。经调取《鑫莹顺肉业有限公司污水加药记录》《鑫莹顺肉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记录》《购买药剂费收据》发现,你单位排放废水监测数据有接近清水样情况。因此,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孙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10。记录你单位现场情况及你单位污水站负责人现场演示利用地下水通过提升泵稀释污水的全过程,证明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孙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10。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工艺、污水排放方式、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原因、正常生产用水量,证明你单位承认存在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孙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10。记录你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现场采样情况);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2025年7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检测报告》《情况说明》(2025年7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监测及实际排水量情况);
7.《沈阳市莹顺清真屠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关于对《沈阳市莹顺清真屠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企业用水情况说明》《单位名称变更说明》(2025年7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核实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排污登记情况);
8.《鑫莹顺肉业有限公司污水加药记录》《鑫莹顺肉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记录》《购买药剂费收据》(2025年7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加药情况及在线监测记录COD、氨氮数据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5年7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16%-20%,因考虑你单位建有污水治理设施并提供购药凭证和运行记录,但存在污水治理设施出现故障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利用地下水稀释生产废水排放的情况,故取下限16%;(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排放生产废水为非工业废水,无从轻从重情节,取中值3%;(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6%-10%,你单位正常日排放生产废水量约为20吨-30吨,利用地下水稀释后排放生产废水约50吨,依据你单位性质和规模,排放量较少,酌情取下限6%;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为首次实施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0%。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农、林、牧、渔业行业,营业收入500≤Y≤20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你单位属于牲畜屠宰行业,年营业收入144,458,386.48元,属于中型企业,取值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9日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治理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1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206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健 (06010015162) 电 话:25324812
孙 潇(06010015110)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甲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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