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7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味豪调味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U36YC1Q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李官村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为“沈阳味豪调味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调味品的食品生产企业;1、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该企业不持有排污许可证,也未进行排污登记。2、经《于洪区人民政府》官网和《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企业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生产加工设备的环评申请记录”。
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的方式,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你单位排污许可信息。经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了解,你单位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建有1栋二层办公宿舍楼和1座生产车间,车间内安装有搅拌机4台、罐装机4台、自动封切机1台(成品芥末酱打捆包装)、喷码机1台(用于成品包装日期喷码),经营范围主要以芥末酱生产为主,主要生产工艺为将大米面、淀粉、食用盐、芥末粉、芥末油、味精等原料通过搅拌机混合搅拌后,进行罐装封口后装箱出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你单位应属食品制造业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项目,结合你单位生产工艺,排污许可应为登记管理。经现场核实你单位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未依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信息。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8日你单位已到于洪区政务服务中心填报排污信息,现已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举报函》《执法派单》(2025年8月4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仪孝剑(06010015524)、王海洲(06010015234)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工艺、建设状况、生产设备、排污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 仪孝剑(06010015524)、王海洲(06010015234)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万泉,记录对你单位生产工艺、企业规模、生产状态、生产设备、排污手续办理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万泉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6.《关于沈阳味豪调味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2025年8月4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科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豁免项目,排污许可类别应为登记管理);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8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万泉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填报排污信息,现已整改完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7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类)145》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属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单位,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且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产,取下限1%。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整改完毕,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30%。你单位有信访投诉,造成社会影响,但你单位目前已停产未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取中值15.5%。
综上,你单位判定标准百分比合计21.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项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为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0%—-20%。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显示从业人员1人、营业收入为0元,属于微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1.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1.5%-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750元。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柒佰伍拾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辽环发〔2025〕12号)序号第31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违法;2.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无弄虚作假行为;3.环境污染后果轻微”之规定,你单位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已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现场检查时已停产无环境污染后果,满足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要按照已取得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要求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孙 潇 (06010015110) 电 话:25324816
仪孝剑(06010015524)
王海洲(06010015234)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