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85号
当事人名称:法库县叶茂台镇吕翠红家庭养殖户
经营者:吕翠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CT8GCE3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刘家村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7日注册登记,同年在法库县叶茂台镇刘家村开工修建猪舍并于2024年4月份陆续投入养殖,主要为育肥猪养殖,现有一栋养殖猪舍,共养殖育肥猪177头,猪舍总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左右,院内建有一个约30立方米防渗养殖废弃物暂存池,用于存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厂区北侧养殖废弃物暂存池内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水通过一根1.5寸的塑料水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北侧的河道内,该河道未做防渗处理,受污染河道长约20米、宽约5米、深约0.4米,排放的养殖粪水约40立方米。经询问你单位经营者吕翠红,其承认因下雨导致养殖废弃物暂存池粪水外溢,故实施上述排放行为。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法库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环境专项督查检查移交线索照片》《执法派单》(2025年7月3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情况、养殖数量、养殖废弃物连接塑料水管排放至厂区北侧河道内情况、河道防渗处理情况、排放量、排放废弃物外排口位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负责人吕翠红,记录对你单位的养殖规模、环保设施、养殖周期、养殖废弃物排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李俭拍摄,证明你单位已清理所排放的养殖废弃物,完成整改)
5.《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31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证明》(2025年7月31日由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叶茂台镇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猪舍的养殖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已建设防渗养殖废弃物暂存池,能够配合检查,已将排放至河道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按时完成整改,并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但你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新(06010015339) 电 话:87122523
李俭(06010015344)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 邮 编:1104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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