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3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百图粉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OPLLNOR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银岭路26-5号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根据双随机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4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粉末涂料制造、加工、销售等,主要生产工艺为预混-挤出-破碎-研磨-成品包装,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挤出工艺产生的废气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活性炭箱内无过滤棉,活性炭已发白失去功效,上述情况导致净化处理设备净化效率降低,污染治理设施已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魏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由于治理设施未安装过滤棉导致粉末吸附在活性炭上,使活性炭失去了功效,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6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孙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10。记录对你单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生产工艺、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8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孙潇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10。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排污许可证类别、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活性炭处置方式及去向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健、曲廷义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96。记录对你单位现场勘察过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关于<沈阳百图粉末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沈阳百图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一期)新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6月18日、2025年7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挤出工艺产生的废气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后排放);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2025年6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关于沈阳百图粉末材料有限公司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2025年7月29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21)》的规定对你单位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以及已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活性炭箱内无过滤棉,活性炭已发白失去功效,因你单位属重点排污单位,上限取值1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按时限全面完成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况,并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18%。你单位从业人数10人,属微型企业,但年营业收入10443526.67元已超出微型企业上限(300万元),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5%-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8万元。鉴于裁量得出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206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健(06010015162) 电 话:25324812
曲廷义(06010015196)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甲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