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0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6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00号

当事人姓名:王振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城南村,建有牛舍2栋,其中养殖场南侧牛舍东西长约80米、南北宽约7米,存栏肉牛30头;北侧牛舍东西长约80米、南北宽约7米,存栏肉牛12头,两栋牛舍共存栏肉牛42头。在你经营的养殖场北侧牛舍中间南2米处和南侧牛舍东侧靠南分别建有直径约2.7米、深约3米的储尿池1个;另建有南、西、北三面红砖墙、上方塑料布防雨的牛粪暂存池1个。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牛粪暂存池未使用,你直接将养殖场产生的牛粪排放至城南村一处林地内,林地内堆放牛粪约20堆,共约6立方米,经与林地所有人王某确认,其未允许你向其所有的林地排放牛粪。经对你调查询问,你自述“我是通过我舅舅打电话和王某确认的,我自己没和林地所有人直接接触,当时我舅舅说他同意的,我就直接就粪倒在那个林地的位置了。我是2025年4月下旬才开始往他林地里倒的,之前产生的牛粪我都还田了,后来开始种地后才往林地里倒的”。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关于申请对城南养殖户养殖存在的问题开展执法的函复印件》(2025年5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点、牛舍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肉牛养殖数量、排放牛粪的林地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去向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作为养殖专业户,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肉牛存栏数量、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排放牛粪的林地、排放牛粪使用的运输车辆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王振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3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情况说明》(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林地所有人王某未同意你将牛粪倾倒至其承包的林地内);

7.《证明》(2025年5月13日由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肉牛养殖数量);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和排放牛粪的林地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9.《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王某,记录对王某的基本信息、倾倒牛粪的林地所有人、你向其林地倾倒牛粪其是否知情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向王某所有的林地倾倒牛粪的行为王某并不知情);

10.《关于蒲西街道养殖户王振存在养殖问题的调查回复报告复印件》(2025年5月14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执法检查情况、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向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来函回复情况);

1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新建牛粪暂存池,完成整改);

12.《纸条》(2025年8月4日由你在听证会上提供,证明你向王某所有的林地倾倒牛粪已征得王某本人同意);

1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王某珍,记录对王某珍的基本信息、你与王某珍的关系、王某与王某珍的关系、你向王某所有的林地倾倒牛粪的过程、纸条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向王某所有的林地倾倒牛粪非主观故意)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0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年7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54号)通知你于2025年8月4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你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2025年5月13日你局执法人员对我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我往林地倒粪,林地的所有人叫王某,我之前通过中间人跟他本人说,他同意让我倒了,但是你们去现场后,后来王某不承认了。我往林地里倒粪就是为了施肥使用,没有污染环境,我不是故意向林地倾倒牛粪,所以我申请对我免予处罚”。

经听证,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复核并补充调查,复核及补充调查情况如下:

1.针对你称向林地倒牛粪已征得林地所有人王某同意的陈述申辩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在对林地所有人王某调查询问时,王某称对此事并不知情,别人也没和他说过。听证会结束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5日在对你称的中间人进行询问时,中间人承认和林地所有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同意你经营的养殖场产生的牛粪可以用于其林地施肥,但当中间人与王某通电话再次说明情况时,王某表示对这件事记不清了,没有时间配合调查,因此,对你提出的养殖场产生的牛粪用于林地施肥并经林地所有人王某同意的理由不予采纳。

2.针对你提出的不是故意向林地倾倒牛粪,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2025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倾倒牛粪的现场复查时,你并未将倾倒的牛粪清理完毕,因此,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沈环发〔2022〕66 号)“序号 21、畜禽废弃物”免予处罚适用条件规定,同时,你并未提供非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你提出的不是故意向林地倾倒牛粪,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025年8月12日,经市局集体审议,因审议过程中参会人员持罚与不罚两种观点,集体审议后市执法队及法规处于2025年8月15日组织执法人员对本案现有证据再次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 

1、你称向王某所有的林地倾倒牛粪是用于林地施肥,经对案件现有证据进行复核,认为你经营的肉牛养殖场仅建设牛粪和牛尿暂存设施,未建设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具备对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条件,也未委托他人对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你直接将从牛舍内清理后的运至林地用于林地施肥,不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你提出的用于林地施肥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2、你称向王某所有的林地施肥是经林地所有人王某同意,经对案件现有证据进行复核,认为你与王某并不认识,是通过你舅舅进行联系,你舅舅告诉你王某同意你养殖场产生的牛粪可以用于林地施肥。听证会上你提交你舅舅给你的纸条,即王某同意你将牛粪用于林地施肥,但该纸条落款签字为王*。经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你舅舅承认该纸条是其以王*的名义起草的,你对纸条的真伪并不知情。因此,对你向林地施肥已征得林地所有人王某同意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配合检查,并新建防渗的牛粪暂存池,但你直接向他人林地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牛粪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应对你处以壹仟陆佰伍拾元的罚款。

鉴于你向林地排放牛粪非主观故意,而是已经征得林地所有人王某同意用于林地施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要认真学习《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的相关规定,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染。              
    2.经批评教育后,你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