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4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朱宏礼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朱宏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YMRH26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朱家房社区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根据执法派单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栏肉牛67头,均为2024年9月购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朱家房社区,坐标为东经122.655826度,北纬41.334690度。根据《辽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中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补充划定方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沈辽中政办发〔2025〕1号)的规定,你单位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经对你单位经营者朱宏礼调查询问,其表明已知晓你单位所在区域于2019年被区政府划定为畜禽禁养区,且其爱人已接收《禁养区畜禽限期搬迁通知书》,故你单位已知晓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禁养区内的68头肉牛自行组织搬迁”的要求。因此,你单位存在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281号),责令企业7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2次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存在逾期未改正的情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位置、畜禽养殖品种及存栏数量、经营者是否配合等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在划定的禁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
3、《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朱宏礼,记录你单位于禁养区划定后补栏的情况,以及已知晓你单位所在区域于2019年被区政府划定为畜禽禁养区,且经营者朱宏礼爱人已接收《禁养区畜禽限期搬迁通知书》,知晓“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禁养区内的68头肉牛自行组织搬迁”的要求。证明你单位存在在划定的禁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未搬迁或停止使用。证明你单位存在在划定的禁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
5、《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281号)(2025年7月1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于7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6、《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实行关闭或搬迁的通告》(2025年7月1日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供,证明辽中区政府关于禁养区的管理要求和搬迁时限);
7、《禁养区畜禽限期搬迁通知书》(2025年7月1日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供,证明代收人已收到该材料,你单位知晓搬迁时限);
8、《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2025年7月1日由赵某某、邱某提供,证明见证人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位置、畜禽养殖品种及存栏数量、经营者是否配合等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未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10、《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位置、畜禽养殖品种及存栏数量、经营者是否配合等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未在责改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12、《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6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
13、《执法派单》(2025年7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曹博斐制作,记录你单位位置、畜禽养殖品种及存栏数量、经营者是否配合等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暂存设施完善及当前单位养殖规模情况);
15、《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曹博斐制作,被询问人为单位经营者朱宏礼,记录你单位7月4日、7月6日的养殖规模,证明你单位存在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16、《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曹博斐制作,记录7月9日你单位肉牛存栏量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以及你单位经营者自认7月4日、7月6日核查情况属实,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及未及时整改的原因);
17、《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9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18、《畜禽粪污和尿液清运服务合同》及《清运台账》(2025年7月9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提供,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已委托三方单位清运处理,并建立台账);
19、《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2025年7月9日由执法队员聂志勇提供,证明你单位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因畜禽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河流两侧划定一定区域禁养、限养畜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养殖场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污染后果,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但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档次内取值50%。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裁量调整,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减少19%,故取值-19%。
在处罚裁量(5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00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5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2楼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聂志勇(06010015599) 电 话:88051256
姜 龙(06010615598)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 邮 编:110163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