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8号

当事人名称: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庆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34194123G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育才路9号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根据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法库县柏家沟镇肖家街村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施工作业场地产生大量扬尘”。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负责对位于法库县柏家沟镇肖家街的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进行施工,施工流程是表土剥离-土方开挖-矸石填埋-覆土-翻耕工程-水塘围栏工程-植被恢复及养护工程,自2025年3月末利用大兴矿堆放的煤矸石材料对法库县柏家沟镇肖家街村煤矿沉陷区进行综合治理。该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位于法库县柏家沟镇肖家街村的项目现场有三处施工作业场地,其中,67-3施工作业场地190亩,73-3-2施工作业场地140亩,这两处煤矿沉陷区已进行部分回填,现场发现未建围挡防尘措施,现在处于未施工状态。67-2施工作业场地180亩,已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围挡高度大部分2米、少部分2.5米,正常回填作业,现场作业时有雾炮车和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作业。土方堆放区域四周未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知晓因回填施工作业产生扬尘造成信访投诉,4月27日投诉人视频录制时,67-2施工作业场地还未设置围挡,由于当天67-2回填区作业施工时风很大,雾炮车喷洒效果较差,导致产生大量扬尘,扬尘状态持续一天,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施工填埋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7月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施工项目情况、防治扬尘污染设施、现场回填作业情况、两个回填区未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及土方堆放区域未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施工填埋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环评手续办理情况、施工流程、防治扬尘污染设施、两个回填区未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土方堆放区域未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及知晓因扬尘产生投诉举报等,证明你单位存在施工填埋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4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拍摄,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施工填埋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回填区已设置围挡,土方堆放区域四周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积极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利润表》《资产负债表》(2025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关于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环评验收工作的情况说明》(2025年8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该项目当前处于建设阶段,环评验收工作暂未启动的情况);  
    9.《4月27日运料单》(2025年7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投诉人拍摄视频当天正在施工);   
    10.《关于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法库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法库审字〔2024〕1号)《关于铁煤集团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法库片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沈环法库查字〔2024〕1号)《关于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法库片区)矸石回填量的情况说明》《系统截图》(2025年7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该项目具备审批手续)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4)》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现场作业时有雾炮车和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作业,部分场地设置了围挡,土方堆放区域未采用防尘网进行苫盖,取中值10.5%;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受到信访举报,取中值10.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建筑业,6000万元≤营业收入<80000万元,5000万元≤资产总额<80000万元属中型企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298120445.03元小于80000万元,资产总额为1796777909.10元大于8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规模,取值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总计百分值为2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2523

        齐建杰(06010012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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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