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2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25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高台子镇李氏养殖场

经营者:李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YWHGD7K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高台子镇树林子村蒋家屯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投诉线索为“市民反映,新民市高台子镇树林子村蒋屯,村内有养殖场,往外排污排粪,影响水源,要求办事部门核实,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你单位位于新民市高台子镇树林子村蒋家屯。2019年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生猪饲养销售,年计划存栏160头,目前存栏母猪158头。场区内建有猪舍5栋,占地约1万平方米,化粪池1个、地下尿液储存池17个(容积共约200立方米),院内新建设室外暂存池2个,容积共约80立方米。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院内尿液储存池中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外溢至院内空地,空地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外溢养殖废弃物约有6平方米(长约3米、宽约2米)。经对你单位负责人李喆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院内粪尿储存池已满、未及时清运,加上下雨导致院内粪尿储存池的粪污溢出流到院内低洼处,并表示日常处置养殖粪污是和种植户签订协议,定期消纳养殖废弃物,签有还田协议。故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2025年7月18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派单》《平台截图》(2025年7月1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刘莹、张珣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外排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刘莹、张珣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负责人李喆,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养殖废弃物外排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外排的违法行为);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刘莹、张珣制作,记录复查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7.《养殖废弃物还田协议书》(2025年7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签有还田协议);

8.《备案登记表》(2025年7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进行环保备案)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考虑到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造成一定环境影响,但能够积极整改,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因此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莹(06010015428)    电  话:27627866

        张珣(06010015422)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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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