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1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北方石油集团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573135X2
地址:沈阳细河经济区冶金工业园新民屯镇北三台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以丁醇、辛醇、五硫化二磷和氧化锌为原料,通过硫磷化反应、皂化反应和过滤等工序生产石油添加剂(T202系列),同时外购基础油和相关辅料通过物理混合生产润滑油,已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具有相关验收手续,工艺废气有一套三级吸收净化设备,生物质锅炉有一台布袋除尘器,车间内臭气有一套净化设备(光氧+活性炭吸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生产设备现状与环评描述一致,污染防治设施现状完好,可以正常使用,但与环评相关描述对比增加了一套活性炭吸附设备(包括排气筒),用于收集处理车间内废气。你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为2个,但实际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3个,实际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登记数量不相符。
经调查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其承认你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有3个,其中工艺废气和锅炉大气排放口大概是2007年或2008年设立的,已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新增车间臭气排放口大概是2021年设立的,未在排污许可证上登记。因此,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5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1日、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宋东、郑天飞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生产状况、污染防治设施现状、现场实际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0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宋东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记录对胡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污染防治设施数量、实际排污口数量、排污口设置原因和设置时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口数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排污许可证》(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属排污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证登记2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与现状不符);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北方石油集团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阳北方石油集团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5年5月2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8.《情况说明》《2024年产量与营业收入、职工人数统计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2年参保缴费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2025年6月17日、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授权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向审批部门报送变更排污许可材料微信截图》(2025年6月13日、6月24日由你单位授权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0.《用燃气锅炉代替生物质锅炉承诺书》(2025年6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拟用燃气锅炉替代生物质锅炉);
11.《检测报告》(2025年7月4日由你单位授权代理人胡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新增的排污口污染物达标排放)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的,裁量百分值为30%,你单位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取值30%;(2)案涉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为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污染物,因新增排污口未增加污染物种类,取下限1%;(3)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3%-20%,你单位自认增加排放口的时间约为2021年,持续时间较长,取上限2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排污单位所处的区域(案涉多种区域的,以处罚较重的区域为准):(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5%;(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取值0%。
各裁量要素累加共计5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相关要求,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专项化学用品制造),从业人数小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属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18%,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904650元,从业人员5人,属于微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6%;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已报送变更排污许可材料,取值-10%;
3.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1%至-10%,你单位初次违法,自行安装了活性炭吸附污染治理设施,情节较轻,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6%-16%-10%-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丰瑞(06010015860)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